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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综合评价量化赋分实施办法
高级职称

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综合评价量化赋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综合评价量化赋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与推荐工作,构建科学、公正、透明的量化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功能,根据国家及省、市、区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教师,申请一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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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综合评价量化赋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与推荐工作,构建科学、公正、透明的量化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功能,根据国家及省、市、区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教师,申请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学校内部开展的业绩量化评分及推荐排序工作。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实行考核认定,不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

第二条 量化赋分基本原则

(一)师德前置。

师德师风作为申报的首要条件,实行资格前置审核,不计入量化分值,但实行一票否决。凡师德审查未通过者,直接终止申报程序。

(二)实绩导向。

坚持以教育教学实际业绩为核心权重,突出课堂教学质量和育人效果,真正反映教师在一线岗位上的贡献,坚决防止片面强调学历、资历、论文或奖项的“唯”倾向。

(三)育人为本。

把班主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单列评价维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年级德育管理、学生管理等育人一线工作的教师予以充分认可和合理加分,体现“教书育人”统一。

(四)客观量化。

所有计分项目必须提供真实、可查的佐证材料,做到“凡计分必有据、凡赋分必可查”,原则上不采用主观印象评分,确保评价过程可追溯、可监督。

第三条 总分构成与综合评议方式

(一)申报人综合评价总分为120分,由两部分组成:

业绩量化得分:90分;

综合评议得分:30分。

(二)申报一级教师的综合评议仅设置民主测评一项,满分30分,不组织课堂教学展示和述职答辩。

(三)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综合评议由三部分构成:

民主测评:15分;

课堂教学展示:10分;

述职答辩:5分。

第二章 申报资格前置审查

第四条 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人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入量化赋分环节。任何一项不符合者,不得列入推荐人选。

(一)政治素质。

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

(二)师德表现。

任现职以来,历年师德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申报资格:

因师德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且仍在影响期内;

经查实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

经查实从事有偿补课、违规收受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

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并被查实;

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其他严重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情形。

(三)学历条件。

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学历认定以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文凭为准。

(四)任职年限。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实际受聘在岗的年限,应达到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

(五)年度考核。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如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未确定等次的,申报时间相应顺延1年。

(六)继续教育。

任现职以来,须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总学时,并达到公需科目及师德教育学时要求,经审核认定合格。

(七)身心条件。

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正常履行本岗位职责。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或累计超过12个月的,其病休期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第五条 资格审查组织方式

资格前置审查由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审查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教职工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提出,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以书面方式反馈结果。

第三章 业绩量化赋分标准(90分)

业绩量化部分总分90分,分为四个评价维度:

从教资历(15分);

岗位履职(35分);

专业发展(20分);

示范引领(20分)。

除教龄外,其余项目的计分时段均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本次申报截止日。

第六条 业绩量化赋分通则

(一)计分时段与范围。

除“从教资历”中的教龄按教职工完整教龄计算外,其余各项业绩均以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本次申报截止日为有效计分时段。超出该时段取得的业绩不计入本次赋分。

(二)计分依据与材料要求。

所有计分项目均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确保有据可查。常见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聘任文件、人事档案记载;

教学工作量统计表、教学质量分析材料;

班主任和学生管理工作记录、德育表彰文件;

课题立项与结题证书、论文刊物封面与目录及全文;

获奖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等。

(三)归口审核。

各类材料由相应职能部门审核认定:

教龄、任职年限:由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档案核定;

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由教务处(教导处)汇总并出具审核意见;

班主任及学生管理工作:由德育处(政教处)、团委(少先队)等部门提供认定材料与意见;

教科研、培训学习、荣誉称号、竞赛获奖等:由教科室(教研处)、办公室等归口审核并出具意见。

(四)不重复计分原则。

同一成果不得在本办法不同项目中多次计分。若一项成果同时符合多个项目计分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其中一项中计分即可。

以集体名义获奖或立项的成果,若已按集体项目计分,则个人不再就同一事项另行申报计分。

(五)参与人计分折算。

对同一成果多名教师共同完成的:

第一完成人按100%计分;

署名第二、第三位按70%计分;

其他署名人员按50%计分。

未明确署名排序的集体项目,主持人(负责人)按第一完成人计分,其余成员按50%计分。

(六)分值折算与封顶。

涉及分值折算的项目,统一保留一位小数,四舍五入后计入总分。各项分值累计达到该项规定上限的,即达到封顶值,不再追加。

(七)弄虚作假处理。

在业绩材料中伪造、篡改、虚构业绩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本次申报资格;已进入推荐或上报名单的,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条 从教资历(15分)

(一)教龄(10分)。

以人事档案中记载的首次参加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为起点,计算至本次申报截止日。

教龄每满1年折算0.5分,累计最高10分;

经学校认定,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的教龄,每满1年可在上述基础上额外加0.1分,但本项总分仍不突破10分。

(二)任现职年限(5分)。

以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实际受聘上岗的时间为起点,计算至本次申报截止日。

任现职每满1年计1分,累计5分封顶;

按上级政策规定延长任职年限后方可申报的,不因延长期限另行加分;

按国家规定应计入任职年限的产假、公派进修、援派支教等时间,按有关文件执行;

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或累计超过12个月的时间,不计入任现职年限。

第八条 岗位履职(35分)

(一)课堂教学工作量(10分)。

以教务处(教导处)提供的任现职以来历年课堂教学工作量统计为依据,反映教师履行一线教学职责的情况。

以近三学年(不足三年按实际在岗学年)课堂教学工作量平均完成率计算:

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均完成学校规定基准工作量,且近三学年平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的,记8分;

近三学年平均完成率达到学校基准工作量110%(含)以上的,记10分;

近三学年平均完成率在90%(含)—100%之间的,记6分;

在80%(含)—90%之间的,记4分;

低于80%的,记2分。

因学校工作需要担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行政管理、专职教研或到教学点支教等,导致课堂教学工作量低于基准的,经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按折算后的综合工作量计分,或直接认定本项不低于6分。

(二)课堂教学质量(15分)。

综合依据教学质量监测与考试成绩、教学视导与课堂评价、教学常规执行与作业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学科质量监测与考试成绩(6分)。

任现职以来,以申报人所任教学科在区级及以上统一质量监测或学业水平测试中的平均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增值评价等主要指标,与学校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1)达到或优于学校平均水平的学年占本人任教学年总数的70%(含)以上的,记6分;

(2)占50%—70%(含)的,记4分;

(3)占30%—50%(含)的,记2分;

(4)低于30%的,记1分。

教学视导与课堂评价(5分)。

任现职以来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学视导(含听评课)以及校内课堂教学评价的综合情况:

(1)区级及以上教学视导(或同层级听评课)评价结果为“优秀”(或相当等级)达到2次及以上的,记5分;

(2)有1次被评为“优秀”,其他记录均为“良好”及以上的,记4分;

(3)视导和校内听评课综合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的,记3分;

(4)存在1次(含)教学评价为“合格”,且无“不合格”记录的,记2分;

(5)如有一次及以上课堂教学评价为“不合格”的,本项记0分。

教学常规与作业管理(4分)。

任现职以来,教学计划、教案撰写、课堂组织、作业布置与批改、培优补差等教学常规执行情况:

(1)历次教学常规检查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至少有2次被评为优秀或受到学校书面通报表扬的,记4分;

(2)教学常规检查全部为合格及以上,但无优秀记录的,记3分;

(3)有1次教学常规检查为基本合格,且无不合格记录的,记2分;

(4)如有一次及以上教学常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本项记0分。

(三)班主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10分)

班主任任职年限(6分)。

任现职以来,班主任或相当育人岗位任职年限:

(1)连续或累计担任班主任满5学年及以上的,记6分;

(2)累计满3—4学年的,记4分;

(3)累计满1—2学年的,记2分;

(4)未直接担任班主任,但长期承担年级组德育管理、学生处、团委(少先队)、寄宿生管理、学生社团管理等稳定育人岗位工作满3学年及以上,经德育处(政教处)认定,可按3—4学年班主任折算计4分;满1—2学年的,折算计2分;

(5)既担任班主任又同时承担其他稳定育人岗位职务的,本项不重复累计,按最高一档计分。

班级管理与育人成效(4分)。

以班级集体荣誉及育人工作成效为依据:

(1)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期间,所带班级获得区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中队(团支部)”等集体荣誉2次及以上的,记4分;

(2)获得区级及以上集体荣誉1次,或获得校级集体荣誉3次及以上的,记3分;

(3)获得校级集体荣誉1—2次的,记2分;

(4)虽未获得集体荣誉,但在家校共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行为习惯养成等方面工作突出,且有学校书面表彰材料的,记1分。

第九条 专业发展(20分)

(一)继续教育与培训学习(4分)。

任现职以来,按规定完成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师德教育等继续教育学时,经人事部门审核合格的,记3分;

在完成规定学时基础上,参加由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主办的高层次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名师培训、跨校共同体培训等,累计培训时间达到10天及以上的,在前款基础上加1分;

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本项记0分,且不通过资格前置审查。

(二)学历(学位)与专业资格提升(4分)。

任现职以来取得高于原最高学历层次的学历(如专升本、本科升研究生等),且所学专业与教育教学岗位密切相关的,记2分;

任现职以来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如心理咨询、信息技术应用、双师型教师等),由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资格层级和相关度综合认定,计1—2分;

已符合申报岗位规定学历条件,但任现职以来无学历(学位)或职业资格提升的,可根据其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等情况综合认定0—1分。

本项累计最高不超过4分。

(三)教育科研(12分)

教育教学课题研究(6分)。

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立项与结题情况按下列标准计分:

(1)以主持人身份立项并结题的:

① 国家级课题,每项4分;

② 省级课题,每项3分;

③ 市级课题,每项2分;

④ 区级课题或由市(区)教科研部门立项的课题,每项1分;

⑤ 校级立项课题,每项0.5分。

(2)参与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比例折算计分;

(3)原则上以结题课题为计分依据。在研课题一般不计分,但对周期较长并通过中期检查、已形成明显阶段性成果的,经教科研部门认定,可按相同级别课题分值的50%计入;

(4)本项总分最高6分封顶。

论文、案例与成果报告(6分)。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被采用的教育教学类论文、教学设计、案例、经验总结及教育教学成果,按下列标准计分:

(1)公开发表情况:

① 发表在国家级公开发行教育类CN期刊上的,每篇2分;

② 发表在省级教育类CN期刊上的,每篇1.5分;

③ 发表在市级教育类期刊,或具有正式CN/ISSN刊号的教育教学报刊上的,每篇1分;

④ 收录于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会议论文集的,每篇0.5分。

(2)成果报告被采用或获奖:

教育教学成果报告被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采用或授予奖励的,省级每项2分、市级每项1分、区级每项0.5分。

(3)一项论文或成果如以不同形式发表、获奖的,只按其中最高一档计分,不重复累计;

(4)凡未注明作者单位、作者署名排序不清或无法核实真伪的,不予计分;

(5)本项累计最高不超过6分。

(四)课程建设与资源开发

学校可结合实际,将承担校本课程开发、校本教材编写、微课与数字化资源建设、STEAM课程开发等成果,按相应层级参照课题或论文成果的标准计分,或另外制定校内细则予以明确。本项计分原则上纳入前述教育科研相关条款统筹计算。

第十条 示范引领(20分)

(一)荣誉称号与表彰(8分)。

任现职以来获得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个人荣誉和表彰,按以下标准计分:

国家级荣誉(如“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以及教育部或国家级学会表彰的先进个人等),每项8分;

省级荣誉(如“省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省学科带头人”“省骨干教师”等),每项6分;

市级荣誉(如“市优秀教师”“市骨干教师”“市学科带头人”等),每项4分;

区级荣誉(如“区优秀教师”“区骨干教师”“区教学能手”“区优秀班主任”等),每项2分;

校级荣誉(如经学校全校性表彰的“十佳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等),每项1分。

同一荣誉称号如在不同年度多次获得,可累加计分,但本项总分不超过8分。

同一层级、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不同名称荣誉,只按其中最高一次计分。

(二)教育教学竞赛与评价(6分)。

任现职以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组织的课堂教学比赛、教学基本功比赛、优质课评比、信息技术与课堂融合比赛、教学微课比赛等,按获奖层级和等次计分:

国家级:一等奖每项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

省级:一等奖每项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市级:一等奖每项4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区级:一等奖每项3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分;

校级公开课、优质课比赛获一等奖(或被认定为校级示范课)的,每次1分。

同一课题或同一节课参加不同层级竞赛获奖的,只按最高层级、最高奖项计一次分。

本项累计最高不超过6分。

(三)带教指导与辐射引领(6分)

指导青年教师、师徒结对(3分)。

任现职以来,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师徒结对等工作:

(1)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指导周期,经考核合格的,计1分;

(2)所指导青年教师在区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奖,或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每人可在前款基础上再加0.5分;

(3)本小项累计最高不超过3分。

承担示范辐射任务(3分)。

(1)任现职以来,应邀在区级及以上教研活动、培训活动中开设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或作报告的,每次按0.5—1分计分,具体分值由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层级和影响力综合认定;本小项最高不超过3分;

(2)担任市、区级名师工作室成员、学科基地学校核心成员等,经相关部门认定,对本校教师专业发展发挥明显示范引领作用的,可在本小项内酌情计分。

第四章 综合评议(30分)

第十一条 综合评议构成

综合评议总分为30分,由民主测评、课堂教学展示和述职答辩三个环节构成。

(一)申报一级教师(中级)的,仅参加民主测评环节,民主测评满分30分。

(二)申报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的,综合评议包含:

民主测评,满分15分;

课堂教学展示,满分10分;

述职答辩,满分5分。

(三)上述各环节均采用百分制评分,再按对应权重折算计入综合评议总分。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

(一)测评对象为通过资格前置审查的全部申报人员。

(二)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态度、履职尽责情况、团队协作精神以及群众认可度等方面。

(三)民主测评的参与人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全体教师代表等,必要时可吸收工会代表、党代表参加。具体人员范围由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四)民主测评采用无记名方式,统一使用《教师职称申报民主测评表》,可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等级或直接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

(五)申报一级教师的,民主测评分按下式折算:

民主测评分(30分)=(个人民主测评平均得分÷ 100)×
30。

(六)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民主测评分按下式折算:

民主测评分(15分)=(个人民主测评平均得分÷ 100)×
15。

(七)民主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教职工反馈。民主测评折算分低于该环节满分60%的(即一级低于18分,高级及正高级低于9分),原则上不列入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展示(仅适用于高级、正高级,满分10分)

(一)课堂教学展示形式一般为现场说课或课堂教学,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观摩录像课等方式。

(二)主要评价要素包括:

教学目标设计与达成情况;

教学内容与结构的科学性、逻辑性和创新性;

课堂组织与教学调控能力;

教学方法运用及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水平;

学生参与度和学习效果;

课程思政与育人元素的融入情况等。

(三)课堂教学展示评委一般由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教学管理干部、相关学科教研组长和骨干教师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四)课堂教学展示按百分制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并按下式折算:

课堂教学展示分(10分)=(个人课堂教学展示平均得分÷ 100)×
10。

(五)课堂教学展示折算分低于本环节满分60%的(即低于6分),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述职答辩(仅适用于高级、正高级,满分5分)

(一)述职内容重点围绕:任现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情况、育人工作的特色与成效、示范引领作用发挥等方面展开。

(二)述职时间一般控制在8—10分钟,评委提问答辩时间一般控制在5—8分钟。

(三)述职答辩评委由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担任,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适当邀请校外专家参加。

(四)述职答辩按百分制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并按下式折算:

述职答辩分(5分)=(个人述职答辩平均得分÷ 100)×
5。

第五章 推荐与排序

第十五条 总分构成与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总分构成:

总分 = 业绩量化得分(90分)+
综合评议得分(30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列入推荐人选:

综合评议任一环节折算分低于该环节满分的60%;

综合总分低于120分的60%,即低于72分。

(三)对在教育教学一线作出突出贡献,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具有较大影响,同时符合上级职称政策中破格或特殊条件的申报人员,应由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实行单列评审、单列排序,并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推荐名额与排序方法

(一)学校年度推荐名额须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职称申报推荐名额、岗位结构比例和学校现有岗位空缺情况为依据,不得擅自突破上级下达指标。

(二)学校按职称系列(如中小学教师系列)和职称层级(一级、高级、正高级)分别组织量化赋分和综合评议,并分别进行排序。

(三)在同一系列、同一层级内,按照申报人总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排序顺序,在上级核定的推荐名额范围内依序确定拟推荐人选。

(四)总分相同的,依次按以下指标高低排序:

业绩量化总分高者优先;

岗位履职得分高者优先;

示范引领得分高者优先;

民主测评分高者优先;

任现职年限较长者优先。

如上述指标仍完全相同,则优先推荐:

长期在教学一线担任班主任工作、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年限较长的教师。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提交书面申报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

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教务、德育、教科研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前置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三)业绩量化。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填写《教师职称申报业绩量化评分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各归口部门负责审核,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最终确认业绩量化分数。

(四)综合评议。

按规定组织民主测评、课堂教学展示和述职答辩等环节,形成综合评议各项得分。

(三)汇总排序。

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业绩量化得分和综合评议得分,计算总分,形成各系列、各层级的排序结果。

(六)集体研究。

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总分排序和上级核定的推荐名额,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

(七)校内公示。

拟推荐人选名单及其量化评分情况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教职工对拟推荐人选或其量化评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在适当范围内反馈处理结果。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及时调整相关人选或分数,并进行再次公示。

(九)上报备案。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学校按上级职称评审主管部门要求,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 纪律要求

(一)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打招呼、说情、拉票等干扰正常评审秩序的行为。

(二)在申报和推荐过程中,如有干扰评审、泄露评议情况、打击报复他人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三)对在量化赋分和综合评议中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层级界定

本办法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等表述,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行的行政区划及职能划分相对应。如遇行政区划调整或机构改革,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策衔接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区有关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最新政策执行。若上级政策有新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优先执行上级现行规定,并由学校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已出台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