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三全育人”改革,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倡导专业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生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和学业指导工作,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培养,提高本科学生培养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的任职要求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均可担任本科生导师。
(三)了解学校专业设置情况,熟悉本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了解专业发展动向,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熟悉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了解学校教学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的配备
(一)导师人选由学院负责遴选,一般要求新生入学后第4周前确定导师人选。
(二)本科生导师可由若干名教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一个学生班,也可安排一位教师指导若干名学生(一般每届不超过10名)。导师指导可采取个别指导、团队指导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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