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青年教师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范围和要求
从事高校教学或教科研工作不满3年的新进教师或助教及以下职称者,一般需接受导师为期1-2年的指导,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接受导师的指导,积极主动地与导师进行沟通与交流,提交学习计划、教案、研究方向和继续教育(社会实践)计划等相关资料。
2.完成每学期随堂观摩导师不少于5次的听课任务,期末向授课班级所在系提交听课记录。
3.学期末将接受指导情况、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和阶段性成果等提交给导师,由导师鉴定意见后提交任课系部和所在部门。
二、导师的基本条件与工作职责
(一)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敢于担当与甘于奉献品质。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教科研工作6年以上(含6年)。
3.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教学效果,教科研能力较强,
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师中具有较高认同度和美誉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