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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实施方案

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总工作量计算 教师工作量以周为计算单位,每周工作量为: 1.教学工作量:根据教师所授课程总学时计算,每学时按0.5个工作量计算。 2.教研工作量:参与教研活动每次按0.5个工作量计算。 3.班主任工作量:担任班主任按每周2个工作量计算。 4.其他工作:如监考、阅卷、指导学生竞赛等,根据实际情况按次计算。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 1.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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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总工作量计算

教师工作量以周为计算单位,每周工作量为:

1.教学工作量:根据教师所授课程总学时计算,每学时按0.5个工作量计算。

2.教研工作量:参与教研活动每次按0.5个工作量计算。

3.班主任工作量:担任班主任按每周2个工作量计算。

4.其他工作:如监考、阅卷、指导学生竞赛等,根据实际情况按次计算。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

1.全日制教师:根据所授课程总学时计算,每学时按0.5个工作量计算。

2.兼职教师:根据所授课程总学时计算,每学时按1个工作量计算。

三、教研工作量计算

1.参与校级教研活动每次按0.5个工作量计算。

2.参与区级教研活动每次按1个工作量计算。

3.参与市级及以上教研活动每次按1.5个工作量计算。

四、班主任工作量计算

1.担任班主任按每周2个工作量计算。

2.担任年级组长按每周增加1个工作量计算。

五、其他工作计算

1.监考每次按0.5个工作量计算。

2.阅卷每次按1个工作量计算。

3.指导学生竞赛每次按1个工作量计算。

六、工作量折算

1.教师工作量折算以周为计算单位,每周工作量为10个工作量单位。

2.教师工作量不足10个工作量单位的,按实际工作量计算;超过10个工作量单位的,按10个工作量单位计算。

七、工作量统计

1.教师工作量由教务处统计,每月统计一次。

2.教师工作量统计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依据。

八、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