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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
计划总结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 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

2024/9/281 次浏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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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 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 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 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 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 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 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

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