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2025 年 9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与管理职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确保教育惩戒规范实施,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及家校协同育人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开展管理、训导或通过规定方式矫治,引导学生引以为戒、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与赏识教育、挫折教育相融合,聚焦学生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与良好品德的培育,杜绝以单纯惩戒替代教育引导。
第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需遵循以下原则:
1.育人为本:以关爱学生为核心,契合小学教育规律与学生认知水平,围绕
“教会学生做人、做事、学习”
的核心目标,通过惩戒帮助学生认清错误本质,强化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培养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爱护集体等道德品质与行为规范,注重惩戒后的心理疏导与正向引导,保障育人实效。
2.合法合规:以提前公布的校规校纪为依据,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情形与程序实施,做到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严禁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歧视行为。
3.措施适当:充分考量小学生年龄、性格、家庭环境、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个体差异,坚持
“最小伤害”
原则,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认知能力匹配的教育惩戒措施,避免过度惩戒或惩戒不足。实施前需评估安全风险,防范因惩戒方式不当引发学生心理问题或安全事故,实现教育效果与学生身心健康的统一。
第四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完善校规校纪,结合小学生日常行为特点,细化违规违纪情形与对应惩戒措施,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并通过班会、家长会、校园公众号等渠道宣传讲解,确保学生、家长、教师全面知晓。
2.加强教师教育惩戒相关培训,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内容涵盖《规则》解读、小学生心理辅导技巧、惩戒沟通话术、应急处理流程等,提升教师教育管理能力与育人水平,减少家校矛盾。
3.支持并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建立教师惩戒记录备案制度,维护教师正当惩戒行为,对违规惩戒行为及时提醒、纠正并督促整改,保障教师与学生双方合法权益。
4.健全学生申诉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
5.建立家校协作机制,凝聚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第五条
教师需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等教育方式结合,注重育人效果。教师应重视家校沟通合作,争取家长对教育惩戒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第六条
家长需履行子女教育职责,根据子女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家长应尊重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教育。
若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认为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需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违规违纪情形,依据行为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违规违纪、较重违规违纪、严重违规违纪三类,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一般违规违纪情形
1.课堂纪律类: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及以上;课堂上随意离座、交头接耳、打闹,经教师提醒仍不改正;故意损毁课堂教具、课本或同学学习用品,价值50元以内。
2.校园秩序类:课间在走廊、楼梯间追逐打闹,未造成他人受伤;不按规定穿着校服、佩戴红领巾,经教育后当日仍不改正;在校园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
3.品德行为类:不尊重教师,用语言或小动作顶撞;与同学发生轻微口角,未引发冲突;不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累计2次及以上。
(二)较重违规违纪情形
1.课堂与校园秩序类:课堂上故意扰乱教学秩序,如大声喧哗、顶撞教师,导致课程中断5分钟以上;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校园或校园活动区域;在校园内攀爬围墙、栏杆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2.人际与品德类:故意欺凌同学,如起侮辱性绰号、孤立同学、抢夺价值50-200元的个人物品;说谎欺骗教师或家长,情节较严重(如伪造家长签名、编造请假理由);故意损毁校园公共设施(如课桌椅、门窗、绿化植物),需维修或赔偿。
3.安全与行为类:携带非学习用途的危险物品(如小刀、弹弓)进入校园,未造成伤害;在校园内玩火、玩水(如摆弄消防栓),引发轻微安全风险。
(三)严重违规违纪情形
1.安全与法律边缘类: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实施暴力欺凌,如殴打同学致轻微受伤(如淤青、擦伤);故意破坏校园重要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器材),影响校园安全运行。
2.品行与秩序类:一学期内累计3次及以上实施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惩戒后仍不改正;造谣传谣,散布不利于同学、教师或学校的虚假信息,引发不良影响;在校园内参与或组织赌博、吸烟(含电子烟)等违法行为。
3.校外关联类:在校外实施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且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同学参与校外危险活动,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
第二章
教育惩戒措施
第八条
教育惩戒措施根据违规违纪情形轻重,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实施时需结合学生年龄、认知水平及悔过态度,做到
“一事一惩、过惩相当”。
(一)一般惩戒(适用于一般违规违纪情形)
1.口头教育:教师当场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指出错误行为及危害,引导学生认识问题。
2.点名提醒:在班级内以非公开羞辱的方式点名提醒学生违规行为,督促其改正。
3.责令改正: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如课间、放学后15分钟内)纠正错误行为,如清理乱扔的垃圾、向被影响同学道歉。
4.额外服务:安排学生参与校园公益服务,如整理班级图书角、擦拭课桌椅、维护校园绿化等,单次时长不超过30分钟,且不占用正常教学及休息时间。
5.书面反思:要求学生撰写不超过500字的反思报告,分析错误原因与改进计划,经教师审阅后存档。
(二)较重惩戒(适用于较重违规违纪情形,需经班主任及年级组长审核)
1.暂停权益:暂停学生参加非必要集体活动(如课间兴趣小组、校级文体活动),时长不超过3天;调整学生座位(避免孤立式座位,保障正常学习视野),期限不超过1周。
2.家校协同:由班主任邀请家长到校沟通,共同制定教育改进计划,要求家长配合监督学生改正行为,形成《家校协同教育记录》存档。
3.书面警示:向学生出具《教育惩戒警示单》,明确违规事实、惩戒依据及整改要求,经学生、家长签字后存入学生成长档案,期限1学期(整改合格可移除)。
4.公益服务:安排学生参与校园公益服务,如协助后勤人员整理校园公共区域、帮助低年级同学整理书包等,单次时长不超过1小时,每周不超过2次。
(三)严重惩戒(适用于严重违规违纪情形,需经学校德育处审批,报校长室备案)
1.停课反思:经家长同意后,安排学生停课反思,时长不超过1天(小学低年级学生不适用),反思期间由家长陪同完成教师布置的德育学习任务,返校后需提交《悔过与改进承诺书》。
2.专项教育:将学生纳入学校
“行为矫正专项小组”,由德育教师、心理教师共同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开展规则教育、品德教育及心理疏导,每周不少于2次,持续1-2个月。
3.纪律处分:给予校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决定在学校公告栏(隐去学生隐私信息)公示3天,存入学生成长档案,期限1学年(期间表现良好可申请撤销)。
4.联合干预:若学生违规行为涉及违法或严重心理问题,学校联系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及专业心理机构,联合家长开展干预教育,必要时协助家长办理转学或休学手续。
第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惩戒行为:
1.体罚类:殴打、扇耳光、揪头发、罚站超1节课、罚跑圈、罚抄作业超正常作业量3倍等。
2.变相体罚类:限制学生饮水、上厕所,强迫学生在恶劣环境(如烈日下、寒风中)停留。
3.侮辱类:辱骂学生、给学生起侮辱性绰号、在公开场合羞辱学生(如让学生站在讲台上接受全班指责)。
4.歧视类:因学生性别、家庭背景、成绩差异等区别对待,对违规学生实施差异化惩戒。
5.损害权益类:没收学生个人物品且拒不归还,剥夺学生正常上课、参加考试的权利(除法定停课情形外)。
第三章
教育惩戒实施程序
第十条
实施教育惩戒需遵循 “调查核实 -告知理由-实施惩戒-教育引导-记录存档”
的流程,确保程序正当、过程透明。
(一)调查核实(1个工作日内完成)
1.教师发现学生违规违纪后,及时制止行为,避免危害扩大。
2.通过与违规学生谈话、询问目击同学、查看监控录像(如有)等方式,收集事实证据,明确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后果。
3.对1-2年级低年级学生,结合其语言表达能力,通过观察行为、与家长沟通等方式补充核实,避免误判。
(二)告知与沟通
1.实施一般惩戒前,教师当场告知学生违规事实、违反的校规条款及拟采取的惩戒措施,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允许学生说明情况。
2.实施较重惩戒前,班主任提前1个工作日将违规事实、惩戒依据及措施告知家长,通过电话、家长会面或《惩戒告知书》等书面通知方式争取家长理解,若家长有异议,需在24小时内沟通协商。
3.实施严重惩戒前,学校德育处召开专题会议,邀请班主任、年级组长、心理教师及家长代表(非该生家长)参与,向学生及家长详细说明调查结果、惩戒依据,听取双方意见,形成《惩戒审议记录》。
(三)惩戒实施与引导
1.实施惩戒时,选择合适场所(如一般惩戒可在教室、办公室,严重惩戒需在德育处会议室),避免在公共场合伤害学生自尊。
2.惩戒过程中同步开展教育引导,如结合违规行为讲解规则意义、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如欺凌行为需让学生体会被欺凌者感受),确保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3.对实施惩戒后的学生,教师在1周内持续关注其行为变化,定期与学生谈心,及时肯定改进表现,避免学生产生抵触心理。
(四)记录与存档
1.实施一般惩戒后,教师在《班级学生行为记录册》中简要记录违规事实、惩戒措施及学生表现。
2.实施较重及以上惩戒后,填写《教育惩戒档案表》,内容包括违规事实、证据材料、惩戒措施、家校沟通记录、学生反思报告等,由班主任提交学校德育处存档,纳入学生成长档案。
3.学校德育处建立《全校教育惩戒台账》,按月统计惩戒实施情况(含违规类型、惩戒措施、学生年级分布等),每学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通报1次。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处理
1.若学生在实施惩戒时出现情绪激动、自伤倾向等情况,立即停止惩戒,由心理教师介入疏导,待学生情绪稳定后重新评估惩戒方案。
2.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如残疾学生、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学生),实施惩戒前咨询学校心理教师或专业机构,制定差异化方案,优先采用温和惩戒方式(如心理疏导、家校协同教育),避免引发心理危机。
3.若违规行为发生在校园外(如校外欺凌、破坏公共秩序),但对学校声誉或其他学生造成影响,学校联合家长、社区开展调查,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参照本细则实施惩戒。
第四章
申诉与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
学生或家长对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可通过校内申诉、校外申诉两种渠道表达诉求,申诉期间不停止惩戒执行(严重惩戒如停课反思,可申请暂缓执行)。
(一)校内申诉(3个工作日内启动)
1.申诉主体:3年级及以上学生本人、家长(可代学生)。
2.申诉申请:申诉人向学校德育处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说明申诉理由、事实依据及诉求(如撤销惩戒、调整惩戒措施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照片等)。
3.申诉处理:
(1)德育处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申诉条件(如是否在惩戒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证据是否完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2)符合条件的,成立
“校内申诉处理小组”,成员包括德育处主任、2名非该生任课教师代表、2名家长委员会家长代表、1名心理教师,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原惩戒实施教师的陈述,核查证据。
(3)听证会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小组形成《申诉处理意见书》,明确维持、变更或撤销原惩戒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诉人及原惩戒实施教师。
(二)校外申诉
1.若申诉人对校内申诉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申诉处理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属区(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交书面申诉,附校内申诉材料及处理结果。
2.教育局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组织专家评估惩戒的合法性、适当性,形成最终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申诉人及学校,学校需按教育局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保障
1.学校保障申诉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不得因申诉对学生实施报复性惩戒。
2.申诉处理过程中,严格保密学生隐私,不公开申诉材料及听证会内容,避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
3.若经申诉发现原惩戒存在错误(如事实不清、程序违规),学校立即撤销惩戒,删除相关档案记录,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同时对原惩戒实施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章
家校协同与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家校协同教育
1.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
“校规校纪与教育惩戒”
专题家长会,结合开学初、期中关键节点,讲解本细则内容、典型案例及家庭教育方法,引导家长正确认识教育惩戒,避免
“溺爱护短” 或 “过度苛责”。
2.班主任建立班级
“家校沟通台账”,对实施过惩戒的学生,每周至少与家长沟通1次,反馈学生改进情况,指导家长在家中强化规则教育(如制定家庭作息表、约定奖惩机制)。
3.学校设立
“家长咨询日”(每月最后 1个周五下午),由德育处教师、心理教师接待家长咨询,解答教育惩戒相关疑问,协助家长解决家庭教育难题。
第十五条
教师培训与监督
1.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次教育惩戒专题培训,内容包括《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解读、小学生心理特点分析、“先共情后教育”
等惩戒沟通技巧、学生反抗及家长投诉等应急处理方法,培训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参与教育惩戒实施。
2.建立教师惩戒行为监督机制,由含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的学校纪检小组定期抽查《教育惩戒档案表》,在当事人同意前提下监听家校沟通录音,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学生、家长举报。
3.对教师违规实施惩戒的,按情节轻重处理:情节轻微的,由德育处约谈提醒,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如实施体罚、引发家校冲突),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如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上报教育局,按《教师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权益保障
1.学校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对实施过惩戒的学生(尤其是严重惩戒),开展1对 1心理疏导,每两周1次,持续1个月,评估学生心理状态,避免出现抑郁、焦虑等问题。
2.保障受惩戒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不因惩戒降低教育要求,如仍安排学生参加考试、符合条件的可正常参与评优,除法定处分外,不将惩戒记录作为升学、转学的负面依据。
3.鼓励学生参与校规校纪修订,每学年召开1次
“学生代表座谈会”,收集学生对教育惩戒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细则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 2025年 8月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 9月 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德育处牵头,联合教师、家长、学生代表共同协商解决,形成补充条款,报校长室审批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