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细则(2025年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全日制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需遵循以下原则:
1.育人为本,突出教育实效;
2.客观公正,确保证据充分;
3.程序合法,做到手续完备;
4.处分适当,实现过罚相当;
5.惩前毖后,坚持治病救人。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应优先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六类: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记大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学校可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检讨等教育措施。
违纪行为与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其中组织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赌博的,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再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参与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责令赔偿损失外,按以下标准处分:
1.偷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偷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3.偷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4.多次偷窃或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重要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为偷窃者望风、提供信息或窝藏赃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实施诈骗、冒领、侵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行为的,除追缴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按以下标准处分:
1.损毁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2.损毁财物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损毁重要设施、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打架斗殴的,按以下情节给予处分: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策划、组织打架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6.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或参与群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打架事件终止后,事后报复的,在原应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
第十三条
侮辱、诽谤、威胁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扰乱课堂教学秩序或教学场所纪律的,按以下情节处分:
1.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课堂的,给予警告处分;
2.课堂上大声喧哗、打闹,或使用电子设备干扰教学,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故意顶撞、侮辱授课教师,或打断教学活动导致课程中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聚集多人在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起哄闹事,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无故缺课缺勤的,按以下旷课课时(以教学计划规定课时为准)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0-29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0-39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0-49课时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5.累计旷课50课时(含)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考核纪律,存在作弊或违纪行为的,按以下情节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存放的,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抄袭、偷看他人答案,或传递纸条、暗号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或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考试结束后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以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他人协助作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作业、实践教学管理规定的,按以下情节处分:
1.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或伪造实验数据、实践成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缺席实验课、实习、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累计3次(含)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实践教学、外出研学中违反纪律,擅自离队、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或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教学设施、资源管理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按以下情节处分:
1.故意损坏教室桌椅、黑板、多媒体设备等教学设施,价值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擅自拆卸、挪用教学仪器、实验器材,或违规操作设备造成损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故意损毁、涂鸦图书馆书籍、报刊,或逾期不还图书累计3次(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偷窃图书馆藏书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偷窃行为)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节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按以下情节处分:
1.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影响正常教学或生活秩序,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校园内组织、参与非法社团活动,或开展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募捐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园内张贴、散发非法标语、传单、海报等,或通过校园广播、公告栏等发布不实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4.在升国旗、开学典礼等重大校园活动中无故缺席、扰乱秩序或有不尊重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除按宿舍管理办法处理外,按以下情节处分:
1.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累计2次(含)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及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暖器等违规电器,或私拉乱接电线的,初次给予警告处分,再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安全隐患或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宿舍内吸烟、饮酒、赌博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4.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通知未整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引发卫生问题或他人不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擅自调换、占用他人宿舍,或留宿校外人员(含非本校学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留宿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按以下情节处分: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或在禁火区使用明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隐患或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2.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使用危险物品威胁他人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攀爬校园围墙、护栏或翻越教学楼、宿舍门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设施损坏或自身伤害的,加重一级处分;
4.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超速行驶、违规载人,或未经批准停放车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园仪容仪表、行为规范管理规定的,按以下情节处分:
1.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如染发、烫发、佩戴夸张饰品、穿奇装异服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校园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践踏草坪等,破坏校园环境,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损坏校园绿化、景观设施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理;
3.在校期间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擅自参与校外未经许可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风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按以下情节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接入校园网络,或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
2.在校园网络内传播病毒、黑客程序,或攻击、破坏校园网络系统及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利用校园网络浏览、下载、传播反动、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利用网络实施违纪行为的,按以下情节处分:
1.在社交软件、论坛、短视频等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诽谤学校教职工或同学的言论、图片、视频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通过网络组织、煽动学生扰乱校园秩序,或参与网络欺凌、人肉搜索等行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利用网络编造、传播校园谣言,引发恐慌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分,按以下程序执行:
1.发现学生违纪后,班主任或相关部门(教务处、德育处、宿舍管理中心等)需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收集违纪事实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视频记录等),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2.调查结束后,需书面告知学生违纪事实、拟给予的处分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无违纪行为或减轻违纪情节;
3.班主任或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学生陈述,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处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由德育处直接审批;记过、记大过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审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需提交学校校务委员会审议,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需在 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并由学生或监护人签字确认;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邮寄、家校群公告等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在收到申诉申请后 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可听取申诉人、原调查部门的陈述,查阅相关材料),并作出以下复查意见:
1.认为处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分决定;
2.认为处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的,撤销原处分决定,责令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
3.认为处分过重或过轻的,可直接变更处分决定,或建议原审批部门调整处分。
第三十条
复查意见需在作出后 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学生及监护人;学生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执行与解除
第三十一条
纪律处分期限规定如下: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3个月;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处分执行期间,学生需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教育惩戒相关教育活动(如行为矫正培训、公益劳动、心理辅导等);班主任需每月对受处分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
处分期限届满,受处分学生可向学校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并附处分期间表现证明材料(如班主任评语、成绩报告单、公益活动记录等),按以下流程办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评估表现良好的,由德育处审批后解除处分;
2.记过、记大过处分,经评估表现良好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后解除处分;
3.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学生无再次违纪行为且表现突出的,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解除处分;若仍有违纪行为,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的评奖评优、升学等权益不受原处分影响;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解除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转学、毕业的,学校需将处分决定及执行情况一并移交接收学校或相关部门;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不得正常毕业,待处分解除后补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 “以上处分”“以下处分” 均包含本处分种类;“加重一级处分”
指在原应给予处分的基础上提升一个处分等级(如原应给予警告处分,加重后为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可根据其年龄、认知能力适当从轻或减轻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需配合家长、社区及相关部门开展矫治教育。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或根据其性质、情节由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分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自 2025年 X月 X日起施行;原《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细则(2020年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