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x
学校教师评优评先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版)
实施方案

学校教师评优评先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版)

学校教师评优评先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的部署要求,学校在现有教师考核基础上,建立以课堂教学实绩和育人成效为主轴的评优评先制度。通过科学、公正的评价和荣誉激励,引导广大教师心无旁骛投入课堂教学,扎实履行教书

2026/4/71 次浏览DOCX
VIP会员可免费下载与转存

学校教师评优评先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的部署要求,学校在现有教师考核基础上,建立以课堂教学实绩和育人成效为主轴的评优评先制度。通过科学、公正的评价和荣誉激励,引导广大教师心无旁骛投入课堂教学,扎实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使各类荣誉真正成为推动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精心从教的正向力量。

第二条 评选原则

(一)实绩导向。

评选工作以学校综合量化考核结果为主依据,用数据和可核查事实说话,不以个别领导印象、个人自我包装材料或一次性公开课表现作为关键标准。教学质量评价实行“基础成绩+增量提升”双维度设计,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使基础相对薄弱班级中教师的进步与付出同样得到充分认可。

(二)分类评选。

根据教师岗位职责、学科特点和发展阶段,学校设置多元荣誉类别,分别面向一线任课教师、班主任、教研骨干、德育工作者及服务保障人员等群体,让教学能手、优秀班主任、教研先锋、育人标兵、服务之星等不同“赛道”的教师都能在本领域内公平竞争,避免用单一标准评价所有教师。

(三)一线优先。

评优指标向承担课堂教学和班级管理任务的一线岗位倾斜。管理干部与教学一线在各自岗位序列内评比,名额单列,不得挤占一线教师名额。校级党政领导原则上不参加校级荣誉评选,将更多机会留给一线教职工。

(四)公开透明。

评选实施办法、评分标准、评审人员名单、候选人各项得分、投票结果及最终表彰名单均须在校内进行全程公开,接受教代会和考核监督小组监督,主动接受全体教职工的询问和监督。

(五)动态轮替。

实行荣誉轮换和“让贤”机制。同一教师获得同一类校级荣誉后,下一学年在该类别中不再参评,但其参加其他类别评选不受影响。同时建立“荣誉积分累积制度”,对当期未获评的教师,其量化得分按规定比例结转至下一评选周期,避免长期优秀教师因名额限制而持续“陪跑”。

第三条 政策依据

本办法制定和执行所依据的主要文件包括:

(一)《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教育部《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2026版)》及相关配套文件;

(四)省、市有关教师表彰奖励的政策文件;

(五)本校教师综合量化考核方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

第二章 荣誉类别与名额设置

第四条 校级荣誉类别

学校设立以下六类校级荣誉,覆盖不同岗位和工作侧重,保证各类教师都有适合自己的发展通道和荣誉平台。

(一)校级优秀教师。

面向全体承担规定课时的一线任课教师(含文化课与非文化课教师),重点评价课堂教学质量和综合考核表现。每学期评选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一线任课教师总数的12%。

(二)校级优秀班主任。

面向当学期实际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突出班级日常管理质量和立德树人成效。每学期评选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岗班主任总数的20%。

(三)校级教学能手。

面向教学成绩特别突出、课堂教学水平具有明显示范意义的一线任课教师。每学期评选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一线任课教师总数的8%。本荣誉可以与“校级优秀教师”同时获得。

(四)校级教研先锋。

面向在教研组、备课组、学科共同体等平台中发挥组织、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一线教师及教研管理人员,重点看教研组织实施、课程与资源建设、课题研究和成果推广等实际成效。每学期评选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获评人员的课堂教学质量须处于所在学科、学段的中上水平,严防出现“只会做教研、不重课堂教学”的情况。本荣誉可与其他类别荣誉并行获得。

(五)校级育人标兵。

面向在思想政治教育、德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劳动与社会实践教育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重点评价对学生品德发展、行为习惯养成以及个体成长支持的综合成效。每学期评选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专任教师总数的8%。本荣誉可与“校级优秀教师”“校级优秀班主任”等并行获得,但同一事迹材料不得重复用于申报多项荣誉。

(六)校级服务之星。

面向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以及承担大量教育教学服务性工作的教职工,着重考察服务意识、执行效率、协调配合和服务创新等方面的表现。每学期评选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教辅与行政后勤人员总数的15%。本荣誉与其他荣誉类别不作互斥规定,但总体上应坚持教育教学一线优先的原则,不能以服务类荣誉替代教学和育人类荣誉。

第五条 名额池划分与结构要求

(一)一线教学岗位名额池。

指按照学校规定承担足额课堂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含文化课、艺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等学科)。其参与“校级优秀教师”“校级教学能手”“校级教研先锋”“校级育人标兵”等荣誉评选时,名额按前条规定比例,在一线岗位总人数中核定。

(二)班主任岗位名额池。

指当学期实际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其参与“校级优秀班主任”和“校级育人标兵”等荣誉时,在不突破总比例的前提下,单独核定班主任类别的指标,一般不得向非班主任岗位挪用。

(三)管理与教辅岗位名额池。

包括中层管理干部、校本教研员、教辅人员以及行政后勤保障人员。其参评“校级教研先锋”“校级服务之星”等荣誉,在本岗位序列内比较和评定,不占用一线教学岗位的名额。

(四)校级领导参评限制。

学校党政正副职领导原则上不参加校级层面的荣誉评选。确因上级部门组织开展评优评先需要推荐对象的,可由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人选,原则上不从当年度校级评优名额中产生。

(五)学段和学科结构平衡。

各类荣誉的名额分配,应统筹小学、初中等不同学段,以及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生、道法史地、音体美劳和其他学科等不同板块,防止奖项严重向少数学科或个别年级集中。具体名额分配方案由教务处、人事部门会同行政班子研究拟定,并在学期初公示。

第六条 评选周期与“让贤”制度

(一)评选频次。

上述各类校级荣誉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评选。表彰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或下一学期初,授予“××学年度第×学期校级×××”称号。

(二)“让贤期”规定。

同一名教师在某一学年获评某一类校级荣誉后,其在下一学年不再参加该类别荣誉评选,处于“让贤期”,以提高覆盖面和公平性;但其可正常参加其他类别荣誉评选。

(三)特别优秀情形处理。

对在市级及以上层面获得重要荣誉表彰,或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大正面社会影响的教师,学校可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在充分说明理由并在校内公示的前提下,酌情在“让贤期”内给予同类荣誉的特别表彰。

(四)荣誉效力与撤销。

除上级另有规定外,校级荣誉主要反映当期学期或学年表现,不作为终身荣誉。获奖教师应持续保持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师德形象。如获奖后出现严重违纪违规或师德失范行为,学校有权按程序撤销其既往荣誉称号。

第七条 荣誉积分累积与结转办法

(一)积分对象。

当期参加某一类别评优评先但最终未获得该项荣誉的教师,自动纳入该类别“荣誉积分”管理范围。

(二)积分来源。

当期该类别综合量化考核得分,按100分制折算为荣誉积分基数。未获奖教师,其本次荣誉积分的70%可结转到下一评选周期。

(三)积分使用方式。

同一类别荣誉的候选人排序时,按照“当期得分权重70%+历次结转积分总和权重30%”的办法计算综合积分。在符合基本条件和未触犯负面清单的前提下,优先从综合积分靠前的教师中产生拟表彰对象。一旦教师在某一类别中获奖,其在该类别已积累的积分自下一个评选周期起清零,重新计算。

(四)积分封顶与倾斜。

结转积分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学年,只保留最近两学年的积分值。对于连续多次进入本类别前20%排序,但因名额限制一直未能获得表彰的教师,评审委员会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量化指标

第八条 基本参评条件

(一)政治表现。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

(二)师德师风。

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近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列入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行为,未受党纪、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

(三)履职尽责。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和育人工作量,积极参加教研和集体备课,无无故旷工旷课、随意停课或擅自调课等现象,服从学校工作统筹安排。

(四)考核要求。

近两学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学年被评为“优秀”,或在学校综合量化考核中位列本岗位序列前50%。

(五)身心健康。

具备履行本职工作所需的身心条件,无因健康原因长期无法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况(学校事先有书面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 负面清单及“一票否决”

(一)以下情形实行“一票否决制”。

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经查实后,自发生学期起至下一学年度内,不得参加任何校级荣誉评选: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辱骂学生或其他严重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参与有偿补课,或组织、介绍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且情节较重的;

严重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擅自停课、随意调课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教育部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2026版)》有关规定,被上级部门通报或责令整改的;

在招生、考试、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发生学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故,经认定本人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的。

(二)以下情形视情节限制参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学期不得参加任何校级荣誉评选;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参照前款执行:

教学常规管理混乱,多次出现课堂纪律失控、迟到早退等情况,并被学校通报批评的;

所带班级或负责区域秩序混乱,发生多起学生聚集性违纪事件且处置不力,导致明显不良后果的;

学生或家长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经调查核实确属教师失职失当的。

(三)事后追责。

如在评选公示后发现候选人存在上述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立即取消当届荣誉称号;已经发放的物质奖励一并追回。对隐瞒情况、审核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校级优秀教师评选指标

(一)参评范围。

全体按规定承担课时任务的一线任课教师(含文化课和非文化课),当学期未实际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不纳入本类别评选范围。

(二)量化评价构成。

教学质量(70%)。

实行“基础成绩+增量提升”双维度综合评价:

(1)基础成绩。以本学科、同年级的统一考试(含校级考试和区级质量监测)成绩为依据,与年级同学科平均水平进行比较,按标准差等统计方式折算成分值;

(2)增量提升。以班级或教学对象前一次同类考试成绩为基线,考察学生整体成绩提升幅度、学困生人数变化等情况,并折算为增量得分。

基础成绩与增量提升一般按6∶4的权重合成教学质量得分,具体权重可结合学段、学科特点适当微调,并在学期初公布。

教学常规与课堂表现(15%)。

依据日常随堂听课、推门听课记录、作业设计与批改质量、课堂秩序与教学组织等进行量化评分。不得将一次性公开课或刻意准备的“观摩课”结果作为主要依据。

师生评价与同伴互评(10%)。

通过学生问卷、家长反馈、教研组内互评等多维度渠道,对教师教学态度、课堂亲和力、学习反馈与辅导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教研参与与专业发展(5%)。

参考参加校本研修、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教学竞赛等情况,但不以论文数量、课题级别简单替代课堂教学实绩。

(三)评选办法。

在同学科、同学段、同岗位内进行横向比较和排序,原则上不跨学科、跨学段直接对比,避免用单一“高分标准”评价不同教学情境中的教师。

第十一条 校级优秀班主任评选指标

(一)参评范围。

当学期实际担任班主任的教师。

(二)量化评价构成。

班级常规管理与班风学风(40%)。

主要包括学生出勤、迟到早退、违纪事件的数量和性质,班级卫生与纪律考核结果,课堂总体秩序等。由政教处、年级组依据统一标准量化评分。

育人实效(30%)。

综合考察学生品行表现变化、班级集体荣誉、学生心理健康状态,以及对学困生、行为偏差学生的帮扶转化成效等,依据平时记录和期末评估进行评分。

家校沟通与社会评价(20%)。

依据家长满意度问卷、家访和电话沟通记录、家长会组织情况、家校共育活动参与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班主任专业成长(10%)。

包括参加德育与班主任工作培训、德育课题研究、班级管理经验交流与成果推广等情况。

(三)重大事件限制。

评选周期内,如本班发生严重学生伤害、极端事件或引发恶劣舆情,经调查认定与班主任工作严重失职、失责有关的,当期不得参加“校级优秀班主任”评选。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能手评选指标

(一)参评范围。

教学质量持续优异,在本学科教学中具备较强示范辐射作用的一线任课教师。

(二)基本条件。

在符合“校级优秀教师”各项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近两学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均位列本学科、本年级前20%,且学生成绩增量表现突出。

(三)量化评价构成。

教学质量水平与增量(70%)。

在原有“基础+增量”框架下,对成绩提升幅度和育人价值赋予更高权重,更加重视在基础相对薄弱班级教学中取得明显进步的教师。

课堂教学示范性(20%)。

依据随机听课、推门听课、日常录播课及经认定的校级公开课等资料,从教学设计、课堂组织、提问互动、学习评价等方面综合评分。公开课原则上应来源于常态课堂,不得专门为评优“打造样板课”。

教学成果推广与指导帮带(10%)。

包括对青年教师的结对指导、校本课程或优质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共享、在校内外开展教学经验交流等情况。

第十三条 校级教研先锋评选指标

(一)参评范围。

担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学科骨干,或在学科教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线教师和教研管理人员。

(二)量化评价构成。

教研活动组织与参与(40%)。

重点考察教研计划与活动设计、集体备课质量、教研记录的规范性以及教师参与率和参与质量等。

教科研成果转化(30%)。

以课题研究、教学改革项目在提升课堂效率、改善教学方式、促进学生学习质量方面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避免只以论文数量、获奖级别简单计分。

辐射引领作用(20%)。

包括对青年教师业务指导,承办或参与校内外公开课、专题讲座,参与跨校协同教研等情况。

教学质量底线(10%)。

获评者的课堂教学质量须稳定达到本学科、本年级中上水平,严禁出现“教研能力强但教学质量明显偏弱”的情况。

第十四条 校级育人标兵评选指标

(一)参评范围。

长期扎根一线,在思想政治教育、德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社团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二)量化评价构成。

立德树人目标落实情况(40%)。

重点关注学生在理想信念、道德品质、文明行为习惯、劳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的变化,结合典型事例进行综合评价。

个别学生帮扶成效(30%)。

重点考察针对学困生、行为偏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存在心理困扰学生等群体的长期跟踪、个案辅导与转化效果。

家校社协同育人(20%)。

包括与家庭、社区和相关社会机构共建育人平台、开展主题活动、形成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实践与成效。

专业素养与示范作用(10%)。

参考参与德育、心理健康等专业培训情况,在校内外交流育人经验、获得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等。

第十五条 校级服务之星评选指标

(一)参评范围。

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与物业保障人员以及从事教学服务、信息技术支撑、图书管理、卫生保健等岗位的教职工。

(二)量化评价构成。

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50%)。

主要依据部门日常量化考核结果,从工作完成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工作改进与服务创新举措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服务对象满意度(30%)。

通过教师、学生、家长等服务对象的问卷和访谈结果,了解对其工作态度、办事效率、沟通协调能力等的真实评价。

协同意识与团队贡献(20%)。

考察在学校重大活动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和跨部门协作中的表现,以及同事评价与团队认可度等。

第四章 评选程序与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教师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办法的实施和重大事项决策,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为成员。

(二)评审委员会与考核监督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

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综合研判和票决工作;

考核监督小组,由教代会代表、纪检委员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对评优评先全过程进行监督。

每次评优前,应将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小组成员名单在校内公示。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公布实施细则。

每学期初,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当期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各类荣誉名额、时间安排和具体操作流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二)数据采集与初评。

教务处、政教处、人事等相关部门依据学校综合量化考核方案,按岗位自动汇总各项量化数据,形成拟参评对象名单及其得分明细。原则上不要求教师提交事迹材料作为主要评审依据,防止“写材料”变相替代实际工作表现。

(三)民主推荐。

各学科教研组、年级组在掌握量化排序的基础上召开组内会议,对拟参评教师进行民主推荐,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和理由;

管理与教辅岗位由所在部门组织开展民主推荐。

(四)评审与票决。

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组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对候选人的量化数据进行复核,对存在较大争议或特殊情形的个案集体讨论,必要时可听取本人或相关人员说明。最终通过无记名投票或差额表决的方式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

(五)公示与异议处理。

拟表彰人员名单以及对应的量化得分、民主推荐情况等,在学校公告栏和信息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公示期间的实名异议,由考核监督小组牵头核查。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暂缓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

(六)审批与发布。

拟表彰名单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如上级部门有备案要求的,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与师生评价

(一)常态化评价机制。

学校建立并完善教师在教学、班级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师生评价和民主测评制度,将学生、家长、同事等多方意见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二)规范测评程序。

民主测评坚持客观、公正原则,采取匿名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串联、施压或打击报复。考核监督小组对测评组织与实施过程进行随机抽查,确保程序规范、结果真实可信。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与全过程监督

(一)信息公开要求。

评选实施方案、评分细则、评审人员名单、候选人得分明细、投票结果和最终表彰名单等关键环节信息,必须在校内分阶段公示。缺少必要公示程序的评选结果无效。

(二)监督权利保障。

教代会代表和考核监督小组成员有权列席相关评审会议,对评选程序执行情况、评分标准运用情况提出质询和意见,对明显背离量化排序、带有明显个人好恶倾向的提名提出纠正建议。

(三)结果调整规范。

任何个人不得以领导个人印象、好恶取向、精心包装材料或一次公开课表现取代量化考核结果。如确需在量化排序基础上作出少量合理调整,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形成书面说明,与评选结果一并公示。

第二十条 申诉与复议

(一)申诉受理。

对评选结果持有异议的教职工,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监督小组提出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事实依据。

(二)调查与处理。

考核监督小组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诉人和评审委员会。经核查确属程序不当或事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并对调整结果重新公示。

(三)最终裁决。

对复议结论仍有重大异议的,申诉人可向学校党组织提出意见,由学校党委(支部)研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五章 荣誉管理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表彰形式与物质激励

(一)表彰方式。

学校通过学期表彰大会、校园橱窗、微信公众号、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对获奖教师进行集中宣传和表彰,在校内营造尊师重教、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二)绩效奖励。

在符合上级有关绩效工资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学校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对各类荣誉获得者给予适度倾斜,具体奖励标准由学校另行制定并公示。

(三)档案记录与职务发展。

教师获得的校级荣誉,应如实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推荐参加上级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但不得将是否获得校级荣誉作为职称评审等工作的唯一或刚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 荣誉与培养使用衔接

(一)重点培养对象。

对多次获得校级荣誉、综合表现突出的教师,学校应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评优评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优先安排高层次培训和外出学习机会,纳入学校中长期骨干队伍建设规划。

(二)青年教师成长支持。

对首次获奖且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教师,由学校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导师,进行有计划、有目标的跟踪指导,促进其快速成长为教学和育人骨干。

第二十三条 荣誉撤销与责任追究

(一)荣誉撤销。

获奖教师在评选过程中如存在数据造假、事迹夸大、隐瞒重要负面信息等情况,经查实后,学校应及时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及奖金等,相关记录予以更正。

(二)责任追究。

在评优评先组织实施过程中,凡发现部门或个人故意隐瞒参评人员负面信息,干预评选结果,打击报复他人,或利用职务之便为特定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与上级政策的衔接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师表彰奖励和教育评价改革的最新规定执行。若上级新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并由学校及时组织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由学校教师发展与人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