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惩戒及校规校纪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政策,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规范学校教育惩戒行为,强化校规校纪制度执行力,保障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XX省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及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针对学生违反纪律规范、违背行为准则的行为,依法依规、依照程序,对其进行教育性管理、训导或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引导其自觉认识错误、主动改正行为、形成良好习惯的教育过程,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学校纪律建设、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教育惩戒坚持依法依规、注重教育、从严管理、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做到管理有依据、执行有标准、措施有层次、操作有程序、实施有监督,切实提升教育惩戒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教育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规范管理、全面育人”的工作理念,强化校规校纪刚性约束,推进依法治校、从严治教,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安全文明、积极向上的校园环境,切实提升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教育惩戒实施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立德树人原则。始终把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作为根本要求,将教育惩戒工作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管理之中,注重育人效果,注重品德养成。
(二)依法依规原则。所有惩戒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做到有章可循、有理有据,禁止随意惩戒、体罚变相体罚。
(三)教育优先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重视惩戒前后的教育引导,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强化心理疏导与行为矫正。
(四)适度合理原则。根据学生年龄特征、过错情节、心理状态等综合因素,实施适当的、可接受的惩戒措施,做到合理合法、可控有度。
(五)公开公正原则。惩戒过程公开透明,记录齐全,接受监督,确保全体学生一视同仁,不因性别、成绩、家庭背景等特殊情况区别对待。
(六)家校协同原则。坚持教育惩戒与家校沟通协同推进,及时向家长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形成教育合力,共同帮助学生改正错误、提升素养。
第三章
惩戒类别与适用情形
第六条
教育惩戒按性质和程度分为一般性教育管理措施、校级教育惩戒措施和班级教育惩戒措施三类:
(一)一般性教育管理措施:包括口头提醒、警示教育、写出反思材料、责令改正等方式,适用于学生存在轻微违反课堂纪律、常规管理、公共秩序等情况。
(二)班级教育惩戒措施: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实施,包括责令课后留校反思、暂停参加课外活动、安排校内劳动、调换座位、限期整改等,适用于屡教不改或较严重违纪情况。
(三)校级教育惩戒措施:经学生发展处或校领导批准,采取记过、严重警告、校内通报批评、家长陪读、临时隔离学习等处理措施,适用于严重违纪、影响校园秩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第七条
以下行为可视具体情节、次数、影响程度等,分类适用相应惩戒措施: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顶撞老师、语言不敬、公开违抗管理;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或在校内逃课串班;
私自带入违禁物品,或使用电子设备玩游戏、看视频;
不服从宿舍管理、夜不归宿、违规外出;
损坏公共财物,乱写乱画、破坏卫生;
参与打架斗殴、欺凌同学、拉帮结派等行为;
散播不良言论、传播虚假信息、辱骂侮辱他人;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惩戒程序与实施要求
第八条
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前,应事先了解情况、核实事实,认真听取学生解释,明确是否存在误会、诱因等情况,合理选择教育方式,严禁情绪化处理、过度惩戒。
第九条
班级和校级教育惩戒,需按如下程序进行:
记录备案:教师填写《学生教育惩戒记录表》,详细记录学生违纪行为、惩戒方式及学生反馈;
通知家长:对严重行为,须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通知家长,并进行面对面沟通;
集体研判:必要时组织班主任、年级组、德育处等召开学生行为干预会议,统一意见;
文件归档:相关记录由学生发展处归档保存,不得遗失或随意处置;
后续跟进:实施惩戒后教师应主动与学生沟通,了解思想变化,给予引导和关心。
第十条
学校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作为教育惩戒方式: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使用侮辱性语言、公开羞辱、曝光隐私;
强迫学生做危险、违背意愿或超负荷体力的劳动;
对学生人格、家庭背景、身体缺陷进行讽刺攻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职业道德的做法。
第五章
教师职责与权限规定
第十一条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履行以下职责:
遵循教育规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提前沟通、耐心引导,注重因材施教;
明确惩戒目的,注重教育成效;
配合班主任和德育部门开展惩戒前后教育干预;
主动向学校反映特殊个案,防范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
教师享有以下合法权利:
在职责范围内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必要教育惩戒;
依法获得学校的教育惩戒支持与行政保护;
对无理干预惩戒工作的行为提出申诉与反映;
参与学生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制度的修订建议。
第六章
家长责任与配合义务
第十三条
家长应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工作。家长应当做到:
正确认识教育惩戒的意义和目的,不偏听偏信;
接到学校通知后,及时回应,积极配合教师开展沟通;
主动与学校保持联系,了解学生在校表现和行为状态;
指导学生反思自身行为,协助落实改正措施;
对多次违纪学生,配合参加家长陪读、家庭干预等辅助教育措施。
第七章
组织保障与实施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育惩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落实。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副校长
组
员:德育处主任、年级组长、法治副校长、心理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等
第十五条
各年级组要将教育惩戒工作纳入年度德育工作计划,做到组织到位、落实到人、资料归档齐全、事后回访及时。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教育惩戒专题培训,每学期组织教师进行至少1次专题培训学习,提升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监督机制,接受家长委员会、学生会、校纪校规委员会等群体监督,确保惩戒程序公开、措施合法、处理得当。
第十八条
对在教育惩戒工作中违反纪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移交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原《学校教育惩戒管理办法(2024年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