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025年12月新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民主管理形式,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增强全体教职工的责任感、归属感与使命感,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机制。
第三条教代会的设置是学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干部监督、提升学校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了解学校事务、表达合理诉求、依法参与校内事务的桥梁与纽带。其工作方针是:广泛参与、依法合规、平等协商、科学决策、注重实效、民主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集体讨论决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促进教职工与学校的共同成长。教代会在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学校行政支持下组织实施,在学校工会的具体组织下有效运行。
第五条教代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新时期教育发展总体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根据学校工作实际,把握好“民主参与与行政管理” “群众意愿与科学决策”的统一。
第六条教代会开展的一切活动应以服务教学育人、服务师生成长、服务学校发展为出发点,增强教职工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动形成健康向上、团结有序、规范有理的大局氛围。
二、教代会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学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学校章程制定修订等事项的说明,提出修改建议;
审议学校教育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办学理念调整、三年滚动规划等;
审议年度学校工作计划、重点项目安排、学期工作要点等,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审议学校教学改革、课程开发、智慧教育实施、课堂评估改革等事项,合理化建议推动方案优化;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如教务、德育、总务、财务、绩效、工会)可在大会中集中反馈;
(二)审议通过权
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教职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校内岗位聘任与岗位职责调整方案;
节假日调休、工会福利发放原则等事项;
对以上事项,经大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的,表决生效;未通过的,各职能部门须组织二次修订。
(三)民主监督与评议权
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对中层干部(含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履职能力、师德行为在大会中集中反馈评价;
听取并监督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对未落实建议提出公开质询;
对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代表小组座谈等方式持续监督。
(四)其他法定职权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由教代会审议或者参与制定的其他事项;
经学校党委、工会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可提请大会审议的新提案事项;
三、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与构成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应从与学校签订正式聘任合同的教职工中产生,代表构成要体现广泛性、均衡性、代表性,原则要求如下:
一线教师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
女教职工、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建议不少于各自群体在职工中所占比例;
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教辅行政保障人员应合理覆盖;
民族学校或有少数民族教职工的学校,应适当吸收少数民族代表;
工勤、保健、图书、实验等岗位人员建议有代表性发声渠道;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具体按以下程序执行:
学校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组,由工会牵头,校党政相关干部参与;
代表名额按部门、年级、处室等实际教职工人数统筹分配;
各单位组织本部门教职工推荐候选人(每人限推荐1人),由筹备组汇总;
召开单位会议,以不记名投票进行民主选举,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选举结果要向全校公布,筹备组应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若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筹备组复核。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教代会对应一届代表,任期一般为三年或五年。特殊变动需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或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任期内代表如有以下情况之一,须办理请辞或由原单位补选:
因调离、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岗位;
被追责处罚,不再具备代表资格的;
民主管理活动长期不参与,缺席比例超过2/3,经本组联名提议可予以调整。
四、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作为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是开展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实践操作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教代会及其组织开展的各类议事与调研活动;
在会上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有权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对学校重大事务建言献策;
有权以个人或联名形式向教代会提交提案,反映职工诉求;
有权询问与本岗位、本群体利益相关的制度调整和提案办理情况;
有权列席涉及教代会审议过的重要方案或改革内容的后续通报会;
有权向校党组织或上级工会举报学校违反法规的重大问题(可匿名信访);
有权参与提案议题的调研讨论及后评估工作,建议“跟踪办理”机制跟进重点问题;
代表因履职参加各类活动、座谈、评议等所需时间视同正常上班时间,不得扣发报酬或绩效,不得因立场原因被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同时也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路线;
熟悉代表职责,积极学习学校章程、教代会规章制度等文件;
带头执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并反映教职工的实际困难、普遍意见与共同关心的问题;
积极收集所在部门群体的意见建议并反馈,不掺杂个人情绪或个别利益倾向;
代表在闭会期间,应继续履行代表职责,保持信息畅通,不做“只在会上讲话”的代表;
不得泄露教代会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涉及职工隐私的资料或尚在商讨中的改革内容。
应在学期结束前向代表小组作履职小结,所在工会小组统一归档上报。
第十四条学校对因正当履职而受到不良对待的教代会代表,必须积极保护其正当权益,及时协调处理,必要时交由学校党组织或上级工会介入。
第十五条对于不能履职、资格出现问题或群众反映负面较多的代表,由工会协调原选举单位组织调查,可根据多数人意见提议更换、撤销或劝退。撤销后应依《代表产生办法》进行补选。
五、会议制度与组织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教代会为学校最高的民主管理组织形式,按期召开并有效履行职责是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教代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主席团制度、议题分组讨论制度、会议通报制度、提案制度、监督反馈制度相结合的运行体系。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或五年,任期由本届第一次会议审议决定。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年度例会:每学年召开不少于一次;
专题会议:针对单一改革方案或政策细节如绩效、评比、职称等,由主席团决定召开;
临时大会:在重大改革事项酝酿期、师生权益调整集中期以及发生集体诉求、突发事件需讨论决议时,经校党组织或不少于三分之一代表联名提议可召开。
第十八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需表决事项,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九条教代会会议议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听取学校党政关于年度工作的报告;
听取财务工作报告(含预算、决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听取工会、德育、教务、总务、办公室等处室专题汇报;
审议校内新出台的重要制度草案;
审议上年度相关制度调整实施情况;
汇总并反馈提案处理结论;
民主测评相关干部(依据当年是否纳入评议指标执行);
特邀代表汇报调研情况或提案思路(原则不设长演讲);
第二十条会议组织程序相对规范,由校工会负责会务筹备,流程如下:
会议方案拟定 → 与校党政核议 → 发出通知 → 提前送审材料;
代表小组会前学习讨论议题 → 会中召开全体大会 +小组讨论;
汇总意见 → 修订完善 → 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 经书记、校长审批后发文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设主席团行使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协调和执行监督等事务,由下列成员组成:
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为当然成员;
各年级组、教研组、后勤、行政等大部门推荐的代表各1人;
召开首届会议时按程序产生,原则上应得到过半数代表认可。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职责:
审定会议议题与日程安排;
研究提案处理难点或意见分歧严重事项;
督办大会决议执行;
承担会议期间突发处置决议(必要时可代表教代会提出临时意见);
指导各小组履职活动(如提案收集、走访交流等)。
六、专项工作小组与提案制度运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教代会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学校教代会根据议题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调研、建议和督办等具体事务。各小组成员由代表自愿报名与主席团协调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常设小组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提案工作小组:
负责组织提案征集、形式审查、分类整理和交办登记;
督促落实提案办理进程及答复质量,汇总年度提案工作报告。
绩效与考核事务小组:
参与绩效分配方案听证,提出公平合理性意见建议;
配合学校人事部门及时收集与反馈一线关于考核办法的实际效果。
后勤与生活小组:
代表教职工对食堂、宿舍、饮水、空调、厕所、运动场地等基础民生项目进行专项走访与反馈;
重点针对教职工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女教师与青年教师发展小组:
关注青年教师成长、心理支持、教学技能提升和生活困难;
协助工会组织女教职工子女托管、健康体检等服务类活动。
校园安全与文化宣传小组:
配合德育处、安稳办、年级组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节日宣传、校报内容建议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小组可根据阶段性工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本组代表或本组有关教职工普遍关注议题,必要时形成书面建议提交主席团讨论,或转交处室反馈处理。
第二十五条提案工作实行“归口管理、限时答复、建立台账、反馈归档”的闭环机制。工作步骤如下:
征集阶段(每年10月—11月)
由工会向全体代表发放《教代会提案表》,明确征集时间及注意事项;可个人也可联名(不超5人)。
分类登记(12月前)
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分类审查,建立台账。无实质建议、重复、职责不符类可作不予立案处理,需书面说明。
交办阶段(开会前1周)
工会联合主席团将立案提案交由对应职能处室办理由负责人签收,并制定初步答复意见。
集中答复(教代会期间或闭后两周内)
各承办处室整理完整回复材料,并指定工作人员向提案人回复,纸质或会议口头反馈均可,重要提案予以公告督办。
结果归档与落实(次年1月)
所有提案、答复、分组汇总、落实跟进情况统一由工会整理汇编;对连续年度未解决提案,如确因客观条件不足,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对以下情形的提案,原则上列为“重点提案”,要求校级领导牵头督办:
群众反响强烈或多次被重复提交的问题
涉及多个处室协调、影响面广的难点改革事项
已多年延宕、仍无明确处理思路的老问题
与年度绩效调整相关的重要建议
重点提案应纳入下学期重点工作通报会,由常委会听取落实阶段性汇报。
七、教代会决议推动与监督反馈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代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意见、建议和上市执行文件等,具有对学校规划发展、制度建设、干部评议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价值,相关决议应在教代会闭会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建议,并下达给相关职能处室执行。
第二十八条决议执行主要由以下渠道保障:
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主持专题落实会,对大会通过或形成共识的内容制定处理时限;
工会跟踪协调各处(室),每月向主席团提交《教代会执行情况简报》;
各代表小组可组织本组教职工了解决议落实情况,有异议或问题可原路反馈给工会备案;
对未如期落实、代表重复反映的事项,经主席团讨论确认后,统一在全校范围通报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设立执行情况“等级反馈制度”,即落实状态以以下三类记录:
已落实(问题解决、制度已发文或工作完成),进入校档备案;
推进中(已处理部分,剩余待条件支持),每季度更新进度;
暂未落实(因政策、经费、人事等客观原因,暂无条件),应书面分析并在全年工作计划中注明。
第三十条对年度内教代会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内容包括:
决议处理率;
提案采纳率;
会议组织质量;
工会服务响应率;
代表履职参与度等。
评估结果在年度“教学与德育综合工作评估会”上由校工会和办公室联席汇报,总结表扬先进、指出弱项、推动改进。
八、教代会与绩效考评挂钩机制
第三十一条学校将教代会履职成效与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制度执行力等情况结合,作为各处室履责和教职工代表履职的重要参考指标,纳入“学校内控治理评价体系”中。
第三十二条对提出高质量提案、积极参与大会讨论、推动制度调整并取得实效的教职工代表,学校在下列方面予以倾斜:
推荐参加县(区)级、市级“优秀工会干部” “民主管理积极分子”评比;
优先安排参加区教育局组织的专题培训、交流观摩活动;
可按年度工会工作条例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或实物);
在综合性评优评先项目打分中加2—3分;
第三十三条凡取得以下实绩的教代会工作小组,可由学校党支部、校长室、工会联合授予“民主管理先进小组”荣誉:
提案采纳率高,积极与多部门沟通落实;
活动方案实际、参与度高、组织有力;
所属代表在教代会中发言质量高、问题真实、建议落地。
由工会每年12月份组织评比,可推荐上报参与区级“职工之家”建设表扬项目。
第三十四条对教代会未履职、不积极配合、提案无实质内容、基层调研流于形式的处室、组别、个体,学校将视情节提出整改建议,并在下一年度绩效述职中限期说明改进计划。
九、教代会代表的激励机制与履职评议
第三十五条为进一步发挥教代会代表作用,推动代表主动履责、述职定期化、民主评议机制常态化,学校建立“代表履职登记评议制度”。
具体操作如下:
每学年初,学校工会发放《代表履职手册》,明确当学年拟参与的制度学习、提案方向、联系群体等事项,由代表自主填写,年底交回;
工会组织代表分组交流,互相打分,包括出勤、提案质量、发言积极程度、代表影响力等维度,共5项量化指标,供主席团参考;
对连续两年评议为“优秀”的代表,由学校授予“履职积极分子”称号,并在期末典礼简要宣传事迹;
对出现履职“空白”、形象较差或长时间缺位的代表,提请相关部门限期提醒整改,并视情况推行替补机制。
第三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履职材料可作为职称推荐、评先述职、研修晋级参考材料。所在单位结合代表的综合表现,将参与代表工作的情况纳入“岗位担当”考评项中,赋分不低于总分10%。
第三十七条鼓励代表参与校外调研、区域策略研讨等更高层次的民主管理实践,代表外出参会不作课时扣除,所在教研组应予充分支持。代表参与合理范围公共事务的,课酬或奖课安排应统一从学校工会或行政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不得挤占其原课时绩效。
十、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xx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02x年修订)》同时废止,所有与本制度不相一致的原制度或做法,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实施后,由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工会负责解释执行。各处室、教研组、年级组应根据本制度做好配套制度调整和执行推进计划,确保民主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十条本制度属于“动态更新”文件,遇下列情形时应组织修订: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发生重大调整;
教代会运行过程中暴露出制度性结构问题,影响代表履职效果;
代表联名提议超全体三分之一人数,正式提交修订议案并形成共识时;
学校结构出现调整,涉及代表单位合并、拆分、迁转情形;
上一届工会提出合理建议,书记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可提前组织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实施期间,学校工会应建立制度年度小结机制,每年11月底前完成制度运行评估报告:包括履行情况、亮点内容、代表感受、存在不足、修订建议等。
评估结果提请校党支部会议审议,并提交教代会全体审阅,不合时宜条款或操作难度较大条款建议调出,下一届代表大会中统一修订。
第四十二条凡本制度涉及的相关表格、汇报模板、提案表样、代表登记表等,由工会牵头设计并印发,使用统一版本,便于归档与查阅。
说明:
本制度由学校工会牵头,结合教职工广泛意见汇总修订,体现法有据、事有责、权明确、用得上的原则。适应当前中小学依法治理、民主治校大趋势,既注重制度框架,又不失基层实际。望各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将制度落实内化为日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