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025年12月修订版)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民主管理机制,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治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原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修订,形成本制度。
本制度是学校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基本依据,是规范教代会运行的纲领性文件,全校各部门必须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事务决策和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2.教代会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坚持把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统一起来,把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反映教职工合理诉求统一起来。
3.教代会应当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讨论涉及学校改革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分配制度、考核办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教代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学校整体利益、教职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做到顾全大局与保障个体权益相结合。
5.学校把教代会建设纳入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教代会工作情况作为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教职工满意度测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6.教代会在本校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凡属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教代会或相关民主程序进行审议或听取意见,不得以简单征求意见代替应有程序。
(一)审议和通过事项
7.教代会对下列事项享有审议通过权或审议通过性意见的权力:
(1)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中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2)学校章程草案及修订方案,教职工管理、考核、奖惩、职称评聘、岗位设置与聘任等制度办法;
(3)校内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奖励性绩效分配细则、评优评先办法、津补贴发放原则和办法等分配制度;
(4)与教职工福利密切相关的政策,如节日慰问、体检制度、困难帮扶、集体活动组织等实施办法;
(5)上级规定应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原则上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确需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调整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在下次教代会上予以说明。
(二)审议和听取工作报告
8.教代会对下列事项主要行使审议、听取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力:
1)学校校长关于学校办学思路、教育教学工作、内部管理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工作报告;
2)学校财务预决算报告、办学经费使用情况和校产管理情况报告;
3)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女职工工作及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专项工作报告;
4)上一次教代会提案及代表意见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5)其他涉及学校建设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
行政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改进措施和处理结果向教代会或代表小组反馈,对代表普遍关注的问题要给予明确回应。
(三)民主评议与监督职权
9.教代会对学校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的民主评议和监督主要包括:
(1)按照上级和学校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对校级领导干部和部分中层干部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听取汇报、质询、调查等方式,对教代会决议和重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整改要求;
(3)对学校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遗漏或引起较大反响的问题,向学校党组织和行政提出纠正或完善的建议。
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提案权和重要事项协商权
10.教代会代表有权就学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提案;教代会有权就关系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学校行政进行民主协商,提出建设性意见。
11.凡涉及调整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编制使用、绩效分配结构比例等较为敏感或影响面较大的改革措施,学校在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代表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2.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教代会讨论决定或审议的事项,由教代会依照规定行使职权。学校和工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需要提交教代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的素质和结构直接关系到教代会的质量和实效,必须严格把关、规范程序。
(一)代表资格和条件
13.凡与学校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聘任)合同、在编在岗或依法聘用管理的教职工,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群众基础和议事能力的,均可作为教职工代表候选人。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
1)近三年内受过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或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2)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群众反映较强且尚未整改到位的;
3)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集体活动、组织观念淡薄的。
(二)代表构成与比例
15.教职工代表应有较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基本构成原则为:
(1)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并适当提高一线任课教师比例;
(2)女职工代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女职工在全体教职工中的比重;
(3)中青年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一般35岁以下教师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具体比例视学校实际情况可略作调整);
(4)工勤和后勤保障人员应有一定数量代表,防止出现“谁的事情谁不在”的现象;
(5)如有少数民族教职工,应在代表中安排相应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
(三)代表名额与选举单位
16.教职工代表总名额根据全校教职工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5—8名教职工选举1名代表。教职工人数变动较大时,由教代会主席团提出调整方案,报学校党组织研究后实施。
17.代表以处(室)、年级组、教研组或行政部门为单位选举产生,具体划分选举单位时,要兼顾职能、规模和方便组织选举等因素,必要时可合并若干小组为一个选举单位。
(四)代表选举程序
18.代表选举工作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或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程序大致如下:
①制定代表产生办法和选举工作方案,明确名额分配、代表条件、时间安排等;
②各选举单位组织教职工充分酝酿,在个人自荐、群众推荐、组织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候选人名单,一般差额比例控制在20%—30%;
③召开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当选人须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赞成票;
④各单位将选举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筹备工作小组,由其进行资格审查和统计汇总;
⑤代表名单经学校党组织审定同意后,由工会负责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19.因某种原因选举程序明显不规范或群众反映较大,经查证属实的,学校党组织可责成原单位重新组织选举。
(五)代表任期与补选
20.教职工代表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一般为3年或5年。任期内如代表所在单位调整、本人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则上不影响其代表资格,除非因调离学校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职。
21.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选举单位提出,报教代会主席团讨论同意后,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教代会正式会议的;
3)经多数教职工认为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履行职责的;
4)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辞去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讨论同意的。
22.代表出现空缺时,由原选举单位根据需要采取补选方式产生,也可视空缺数量和任期长短不再补选,具体由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意见。
(六)代表权利与义务
23.教职工代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在大会和小组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报告和方案提出质询和意见建议;
(3)有权向教代会提出提案、书面建议和批评意见,并要求有关方面给予答复;
4)在履行代表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与议题相关的必要材料(依法应保密内容除外);
5)因公履职遭受不公正对待,有权向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反映情况,要求予以保护。
24.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学习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学校有关制度,提高参与管理和议事能力;
2)按时参加教代会及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诉求;
3)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不利用代表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4)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有关情况和个人履职情况,接受监督;
5)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本职岗位上发挥表率作用。
四、教代会的组织规则与运行机制
(一)届期与会议召开
25.教代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5年,由上一届教代会或预备会议提出建议,经学校党组织研究后确定,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26.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学校重大改革、重要人事调整、重大分配制度调整等事项,经学校党组织研究,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
27.教代会会议分正式会议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主要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会议议程、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选举办法等。正式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二)主席团及其职责
28.教代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教代会日常事务。主席团成员一般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部分中层干部和一线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不求过多,但应兼顾各方面代表性。
29.主席团的产生方式为:由学校党组织提出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可以由学校工会主席或校长担任大会执行主席。
30.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主持教代会会议进程,组织审议有关报告和议案;
2)根据代表意见修改、完善有关决议草案和制度草案;
3)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研究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决定以何种形式听取代表意见;
4)指导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小组的工作,协调处理提案办理和代表联系群众等事务;
5)完成学校党组织交办的与教代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代表小组与专门委员会
31.教代会可按部门、年级、学科或相对就近原则划分若干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1名,负责召集本组活动,传达会议精神,组织代表对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和反馈。
32.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如:
①提案工作委员会;
②民主评议和监督工作小组;
③经费审查小组;
④女教职工工作小组等。
专门委员会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吸收非代表教职工参加具体研究工作,成员名单由主席团审定。
(四)会议议程和表决规则
33.教代会会议议程提前由学校党组织和主席团共同研究拟定,一般包括:开幕式、工作报告、分组讨论、民主评议、提案审查和办理说明、审议通过相关决议等环节。
34.教代会进行表决,通常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涉及人员任免、奖惩、民主评议等事项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或在会后以适当方式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35.教代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重要会议材料、提案材料、决议等由学校工会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规定年限。
五、提案工作与民主监督
(一)提案的征集和审查
36.教代会应当重视提案工作,每次大会召开前,由工会下发提案征集通知,明确提案范围、基本要求和报送时间。一般在大会前一周左右完成初步征集。
37.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对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内容不具体、超出学校权限或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可作为意见建议、社情民意材料转有关部门参考。
(二)提案办理与反馈
38.已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按职责分工分别交由相关部门或责任处室办理。承办部门应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人,原则上在3个月内办结,一时难以办结的,应说明原因和计划。
39.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提案人沟通,必要时邀请提案人参加座谈或调研。办理完毕后,要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提案工作小组反馈给提案人,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40.每届(次)教代会应对提案工作进行总结,向全体代表通报提案数量、立案情况、办结率和满意度情况,对办理较好和有较大成效的提案可进行表扬。
(三)民主监督的方式
41.教代会和代表可通过以下形式对学校工作实施民主监督:
1)在大会和小组会上对相关工作进行质询和意见反馈;
2)通过提案、建议书、意见征集表等形式,集中反映存在的问题;
3)参与学校组织的民主评议、行风测评、满意度调查等活动;
4)对教代会决议、分配办法、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反馈。
六、保障措施与附则
42.学校为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和条件保障。涉及教代会的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原则上应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不得随意压缩或占用。
43.学校应在经费上对教代会工作给予倾斜支持。教代会活动经费、资料印制、代表培训、调研走访等费用,从学校工会经费和相关渠道中统筹解决,专款专用,接受工会委员会和教职工监督。
44.学校应定期对教代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学校教代会工作的督导检查意见,学校要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
45.学校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听取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维护教代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6.本制度由我校工会负责解释。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调整,如本制度与新精神不符,由学校工会提出修订意见,报学校党组织研究后,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修订。
47.本制度自2025年12月起施行,原有有关教代会工作的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要结合本制度精神,细化相应工作流程,确保教代会各项职能真正落地见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