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
为进一步严明学校劳动纪律,规范教职工出勤与请销假管理,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考勤数据真实、准确,使其成为绩效分配和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依据,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不因岗位类别、职务高低而区别执行。校长及校级领导应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出勤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
(一)全员覆盖
所有教职工均纳入统一考勤管理,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客观记录
以电子考勤系统(如指纹、人脸识别、钉钉打卡等)自动记录为主,必要时辅以纸质签到。考勤数据实行全过程留痕,不得事后随意更改。
(三)严格执行
本办法一经公布实施,各部门、全体教职工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不得以“特殊情况”“下不为例”等理由变通执行。确需特殊处理的,须依照规定程序审批并留存依据。
(四)兼顾关怀
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教师工作性质和个人实际困难,对法定节假、婚丧嫁娶、生育、重大疾病、家庭突发事件等依法依规予以合理照顾。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到岗要求
第三条固定坐班岗位
(一)实行固定坐班制度的教职工,应在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按时到岗,在岗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离校。
(二)上午到岗时间为____时____分,下午下班时间为____时____分(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及作息制度另行公布)。
(三)承担课后服务工作的教师,其在岗时间顺延至课后服务结束。课后服务期间的出勤纳入日常考勤管理,不另行认定为加班。
第四条弹性坐班岗位
(一)执行弹性坐班制度的教职工,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有课时必须在校,课前不少于15分钟到校,课后应预留时间为学生答疑,不得刚下课即离校;
2.无授课任务时,在完成备课、批改、教研等工作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办公地点,但须保持通讯畅通;
3.接到学校临时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返校。
(二)实行弹性坐班的人员,必须在下列时间段按要求在校:
1.学校统一组织的会议、教职工大会、培训和集体学习活动;
2.教研组、备课组等集体教研活动时间;
3.自身承担的全部教学时段(包括早读、晚自习及课后服务);
4.学校安排的各类值班时间;
5.校内明确要求集中到岗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特殊岗位工作时间
(一)门卫(保安)实行轮班制,按排班表工作,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二)食堂从业人员按食堂运行时间排班,早班须在学生早餐开始前____分钟到岗。
(三)寄宿制学校生活教师(宿管员)按照夜间值班排班表执行。
(四)校车驾驶员依照学生接送时间表上岗。
上述岗位具体上班、值班时间,由总务处拟订,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章考勤记录方式
第六条电子考勤管理
(一)学校统一配置电子考勤设备,教职工原则上每天上下班各进行一次打卡。
(二)办公室负责定期(一般按月)导出、汇总电子考勤数据,作为考勤统计的基础资料。
(三)如因设备故障无法正常打卡,当日启用纸质签到,并注明故障原因;事后由办公室根据签到记录在系统中补录并存档。
第七条教学出勤检查
(一)教务处通过课表执行、巡课等形式,对教师实际到课情况进行记录。
(二)未经教务处批准而擅自缺课、调课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三)课堂出勤记录与电子考勤记录不符的(如系统显示在岗但课堂检查为缺课),以课堂记录为准。
第八条会议及集体活动签到
学校统一组织的会议、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培训及其他集体活动,由承办部门负责签到,并将签到表或电子签到记录及时移交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迟到、早退与旷工认定
第九条迟到认定
(一)实行坐班制的人员,超过规定到岗时间方到达工作岗位的,记为迟到。
(二)实行弹性坐班制的人员,在应当在校的硬性时间段内逾时到校的,记为迟到。
(三)上课铃响后方进入课堂的,视为课堂迟到。
第十条早退认定
(一)未经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擅自离校的,为早退。
(二)承担课后服务的教师,在服务结束前擅自离岗的,亦按早退处理。
第十一条旷工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到岗或离岗;
(二)提出请假申请但未获批准而未到岗;
(三)请假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假手续,实际离岗时间自行延长;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统筹安排的教学、教研、培训、会议、集体活动等;
(五)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应认定为旷工的情形。
第十二条旷工时间计算标准
(一)对执行固定坐班制度的人员:
1.在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离岗2小时(含)及以上的,按旷工半日计算;
2.当日整日未到岗的,按旷工一日计算。
(二)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1.无故缺课1节及以上的,按旷工半日计算;
2.无故缺课半日及以上的,按旷工一日计算。
(三)同一工作日内同时存在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多种情形时,按照“就高原则”综合认定旷工时长。
第十三条迟到早退折算规则
(一)迟到或早退每累计3次,折算为旷工半日;累计6次,折算为旷工一日。
(二)因迟到、早退被折算为旷工的,在扣减绩效的同时,纳入个人年度考勤档案。
(三)确因交通事故、极端天气等客观因素导致的迟到早退,经查实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本人及时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的,可不计入旷工折算。
第五章请销假管理
第十四条假期类别
(一)病假:因患病或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诊断需休养治疗。
(二)事假:因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确需离岗。
(三)公假:按上级或学校安排,出席会议、培训、比赛、支教、招生考试及统考监考、外出考察等公务活动。
(四)婚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享受的婚假。
(五)丧假:直系亲属去世时,按规定享受的丧假。
(六)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依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七)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其他依法享受的假期。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假别。
第十五条审批权限
(一)教师及一般教职工:
1.半天(含)以内,由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2.1—3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必要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层干部(含教研组长、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等):
1.1天(含)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超过1天的,由校长审批。
(三)校级领导请假,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公外出(出差、公干)按学校《教职工外出审批制度》办理。
第十六条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假应提前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或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申请,载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
(二)涉及上课时间的,任课教师须在请假前主动与教务处或年级组落实代课安排,代课教师应在请假单上签字确认。未落实代课导致学生停课的,除按旷课处理外,学校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三)病假一般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1.连续病假3天(含)以上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
2.病假超过30天的,按上级教育、人社部门有关长期病假规定执行。
(四)因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会议、竞赛等活动的,请假时须附相关通知或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销假与续假
(一)教职工休假期满,应按时返岗,并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二)期满未销假且未在考勤系统正常打卡的,按未按时到岗处理,由办公室据实认定为旷工或未经批准续假。
(三)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原假期届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视为连续请假;逾期未批而继续离岗的,续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紧急情况处理
(一)遇突发疾病、家庭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形确需立即离岗的,教职工应先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口头请假,说明主要情况后方可离开。
(二)事后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或线上)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对确属紧急情况且说明、证明材料齐全的,经学校核实后,可视同按程序请假办理,但该时段仍按相应假别进行统计。
第六章出差、公干与培训考勤
第十九条出差、公干
(一)因学校工作需要,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教研、竞赛、支教、招生考试、监考、送考、考察等,统一认定为出差或公干。
(二)出差、公干应提前填写《教职工外出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实施。办公室在考勤系统中作相应标注,计为在岗出勤。
(三)出差、公干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自觉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脱岗或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业务学习与培训
(一)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统一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经学校同意的,在考勤中记为“培训”,视同正常出勤。
(二)参训人员应按要求提供培训通知、签到记录、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等材料,作为考勤和学时认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工会及社会公职活动
(一)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工会活动、教代会等,视为正常出勤。
(二)依法履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职务的,依有关政策执行,考勤记为“公假”。
第七章考勤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与绩效分配挂钩
(一)学校以月为单位统计教职工出勤情况,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二)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等,由学校根据《绩效考核办法》折算出勤系数或扣减相应绩效(或绩效分值),具体标准另行公布。
(三)公假、出差、公干及上级统一组织的培训等,均视同正常出勤,不影响绩效。
(四)年度内出勤率高、无迟到早退、无旷工记录的教职工,在绩效分配和评先评优时可适当加分或予以倾斜。
第二十三条与评优评先、职称与岗位聘任挂钩
(一)有旷工记录或年度事假累计超过学校规定天数的教职工,当年度不得参加校级及以上评优评先。
(二)个人考勤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聘期考核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考勤问题突出、屡教不改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情节严重的,不得评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奖惩措施
(一)对模范遵守出勤制度、出勤率长期保持较高且工作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学校可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绩效奖励中予以侧重。
(二)对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较为严重或多次提醒仍不改正的人员,在扣减绩效之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措施,直至依法依规调整岗位、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第八章管理职责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校级领导职责
(一)校长是全校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二)分管校领导对分管部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及时协调解决考勤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电子考勤系统日常维护、数据导出、统计和归档。
(二)按月汇总教职工考勤情况,并在规定范围内公布,接受教职工查询监督。
(三)对因设备故障、特殊情形产生的考勤异常,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在系统中更正并记录。
(四)建立并完善个人考勤档案,按学期、年度分类整理,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总务处及其他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教师课堂出勤(含早读、晚自习、课后服务)及教学活动期间考勤的检查记录,并将缺课、调课、代课等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
(二)总务处负责门卫、保安、食堂人员、宿管员、校车驾驶员等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管理,并按月向办公室报送相关数据。
(三)各部门、年级组、教研组负责人是本部门(组)出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做好日常考勤检查与数据初审。
第二十八条个人义务
(一)全体教职工应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打卡签到,严禁代打卡、补打卡及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或需离岗的,应主动履行请销假手续,如实说明原因。
(三)教职工应及时核对本人考勤记录,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公示与申诉
(一)办公室每月将考勤汇总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如部门、年级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教职工对公示数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在指定信息平台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三)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对确有错误的记录予以更正,并将结果反馈本人。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篡改考勤记录。对伪造、变造或指使他人伪造、变造考勤数据的,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特殊情况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中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到岗的,教职工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经核实后,不作为旷工处理,具体办法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工作时间、休假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本办法是学校教职工出勤与请销假管理的基础制度,与《绩效考核办法》《教职工外出审批制度》《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共同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学校新出台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总务处及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的变化,可适时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