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2025年新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把学校的日常管理落到实处,保证教育教学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同时也让老师在管学生时心里有底、有规可依,特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一经公布,全体师生都必须遵守,家长也要知晓并配合执行。
第二条
这里所说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和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基于教育目的,对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规定采取一定的批评、约束或矫正措施,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它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部分,不是简单的处罚,更不是体罚。
第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要坚持以下原则:
育人为本——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进步,不是为了发泄情绪。要让学生明白错在哪里,今后该怎么做。
合法合规——必须依据事先公布的制度来执行,不能随意增加新规定,更不能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适度适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格、过错性质、是否悔改等来决定措施轻重,防止过度或引发安全问题。
程序清楚——要让学生和家长知道为什么要惩戒、依据是什么、过程怎样。
第四条
学校的职责主要有:
每学期对校规校纪进行梳理和完善,确保师生知晓。
对教师进行教育惩戒相关培训,提高老师在日常管理中的把握能力。
建立家校沟通机制,涉及学生的较重惩戒要及时告知家长。
建立学生申诉和纠纷处理渠道,出现争议时按程序处理。
第五条
教师在执行教育惩戒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能用谈话解决的先谈话,能用提醒解决的先提醒;确实需要采取措施的,要讲清原因,避免简单粗暴。家长要尊重教师的管理权,发现问题有意见可以通过学校反映,不能当面冲撞老师,更不能在学生面前否定老师。
第二章
校规校纪
第一节
入校规范
第六条
学生每天按要求穿校服、运动鞋到校,保持整洁,不得随意改动校服款式。少先队员佩戴干净的红领巾,队干部佩戴标志。
第七条
男生头发前不过眉、侧不遮耳、后不过衣领;女生长发应扎起,发饰要简洁,不染彩色头发。指甲勤剪,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品。
第八条
入校时自觉接受值周教师或门卫检查,见到老师要打招呼,可以点头、微笑或招手示意。发现地面有垃圾应随手捡起。
第二节
日常行为规范
第九条
学生要诚实守信,不说假话,不隐瞒错误。考试、测验严禁作弊,不替别人作弊,也不让别人替自己作弊。借的东西要按时归还,损坏了要主动说明并赔偿。
第十条
言行要文明,不说脏话,不给别人起侮辱性外号。见到老师、客人或年长者要主动问好,同学之间要互相尊重,发生矛盾要冷静沟通,不得动手打架。
第十一条
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推、不挤、不追逐打闹。课间不大声喧哗,保持走廊安静,给他人学习和休息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爱护学校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在课桌、椅子、墙壁等处乱刻乱画。教学器材、图书等用完后要归位。不得攀折花木,不践踏草坪。
第十三条
保持个人及公共环境卫生。教室、宿舍、活动场所保持整洁。垃圾分类投放,随手关灯、关水龙头。食堂用餐排队有序,不喧哗,餐后餐具归位,倡导光盘行动。
第三节
上课规范
第十四条
上课铃响前,学生要提前到教室,准备好上课用具,保持安静等待老师进班。书包摆放整齐,不随地乱放。
第十五条
上课时要专心听讲,举手发言要用右手,声音清楚,语言简洁。不要随意插话,更不能在老师讲课时做小动作或交头接耳。
第十六条
老师布置的课堂任务和课后作业要按时完成,书写工整,不能应付了事。对不懂的问题要主动请教老师或同学。
第十七条
未经老师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座位,不得随意调换座位。临时有事需离开教室的,要向任课老师打招呼说明。
第四节
课间活动规范
第十八条
下课后,要先整理好桌面和下节课需要的物品,再进行活动。不要在教室内追逐打闹,以免碰撞受伤。
第十九条
在走廊、楼梯、操场等公共区域活动时,要注意安全,靠右行,不逆行,不推挤。遇到低年级学生要礼让,避免发生冲撞。
第二十条
课间如需打水、上厕所或到办公室找老师,要按顺序排队,不大声喧哗,不在厕所长时间逗留。
第二十一条
到办公室找老师要先喊“报告”,进门轻声,不影响老师工作。接递物品用双手。
第二十二条
眼保健操时间要按要求做操,动作标准,穴位准确,不应付,不打闹。
第五节
大型集会与活动规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升旗仪式要衣着整洁、精神饱满,唱国歌声音洪亮,姿态端正,不做与仪式无关的动作。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集会前,按班级整队进入场地,保持安静,步伐整齐,不跑跳。
第二十五条
活动中要专心参与,遵守秩序,不擅自离开。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保持静音或不上交的必须收好,不影响活动进行。
第二十六条
活动结束要按顺序离场,保持队形,不拥挤、不推搡。离开后按要求返回教室或宿舍,不得在途中逗留。
第二十七条
活动中如遇突发情况,要听从现场教师或工作人员的指挥,按预定疏散路线有序撤离。
第六节
安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得将刀具、打火机、烟花爆竹、玻璃瓶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发现他人携带应及时报告老师或保安。
第二十九条
严禁攀爬围墙、门窗、篮球架等危险区域,不到禁止进入的地方逗留或玩耍。
第三十条
不做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游戏,如互相推搡、拉拽衣物、用力拍打等。
第三十一条
熟悉学校消防通道和疏散路线,知道防溺水“六不”、交通安全“一盔一带”的基本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上网应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健康网站,不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不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第三十三条
不抽烟、不喝酒,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不参加违法或有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乘坐校车或集体外出时,排队有序上下车,不推挤、不探出车窗,途中不打闹。
第三章
教育惩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和教师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轻但有必要的,可以在当场或课后实施适度的教育惩戒:
故意不完成课堂或家庭作业,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在课堂、集会或其他教学活动中扰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活动的;
违反学生守则、破坏公共财物、损坏校园环境的;
有危险性或可能对自己、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
侮辱、谩骂、殴打同学或教师,欺凌弱小或胁迫他人的;
其他违反学校日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情节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教师在日常管理中可采取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当堂点名批评;
要求口头或书面道歉、作检讨;
增加适量学习任务,如课堂练习、复习整理等;
安排班级内公益劳动任务,如整理书柜、打扫卫生等;
在一节课范围内,安排在教室后排或指定位置站立;
放学后留校进行适当辅导或谈话教育;
班规、班约规定的其他合理措施。
说明:教师实施上述措施,应当明确告知学生原因,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起学生反感或同学起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纪律,经多次提醒或轻度惩戒仍不改正,或一次性造成较大影响的,学校可在德育处或年级组配合下,采取下列教育惩戒:
由德育处、年级组长或政教主任进行专门训导;
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时间和范围由学校决定;
参加学校组织的行为规范教育课程,学习相关规章制度;
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游园、校外集体活动等;
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说明:上述措施由学校负责记录,必要时通知家长到校共同参与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中高年级学生(四年级及以上)若出现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采取更为严肃的教育惩戒:
严重扰乱课堂、考试、集会秩序,影响恶劣;
多次参与打架斗殴、校园欺凌,拒不悔改;
蓄意损毁公共财物、偷盗或侵占他人财物;
传播不良信息、散布谣言、挑起矛盾;
其他经认定影响恶劣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学校可采取以下措施: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处理,由家长在家配合教育;
邀请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或派出所民警进行训诫;
安排到专门场所接受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其他按规定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
说明:实施前必须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原因、依据和拟采取的措施,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意见后再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十条
对于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屡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学校可按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理。
涉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制止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紧急情况下,如学生在课堂或活动中严重扰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教师可以当场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并立即报告学校。
发现学生携带危险物品的,应责令交出并上交学校保管,必要时联系公安机关;
对于违规物品,学校应妥善保管并在适当时交还家长。
第四章
教育惩戒的禁止行为与安全边界
第四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打、踢、掐、拧、用物击打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疼痛的;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或强迫学生长时间保持不适姿势的;
变相体罚,如刻意孤立、长期忽视学生的正常交流,或安排与错误行为无关的劳作惩戒;
辱骂学生或使用带有歧视、侮辱性质的言语、动作;
因个人喜好、情绪、成见而区别对待学生;
将本应由教师执行的惩戒交由其他学生(包括班干部)实施;
以集体连坐的方式惩罚全班或多人;
因学业成绩不理想而采取惩戒措施的;
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必须控制强度和方式,遵守以下安全边界:
在课堂内安排站立惩戒时,应确保学生身体状况允许,不得超过一节课时长;
安排劳动或公益服务时,应结合学生年龄和体力,禁止超负荷、危险性劳动;
谈话教育应选择适当场所,避免在公共场合长时间训斥导致学生心理压力过大;
对情绪激动的学生,应先稳定情绪再作处理,防止发生意外;
涉及安全风险的,应有两名以上教师在场,必要时联系家长。
第五章
记录备案与救济渠道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第三十七条及以上层级的教育惩戒措施,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包括:
学生基本信息(姓名、班级、学号等);
违规事实及发生时间、地点、情节;
依据的校规校纪条款;
实施惩戒的时间、方式和执行人;
学生和家长的反馈意见;
后续帮扶或教育安排。
第四十五条
对第四十条规定的较重惩戒措施及纪律处分,学校应将相关记录留存至学生毕业,并在学期末将情况报送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及家长对学校或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向班主任或年级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学校德育处或分管副校长申诉;
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诉;
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在校务公开栏、家长群等平台公布申诉流程、联系方式和办理时限,确保学生、家长知晓申诉渠道并能够实际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列条款是我校校规校纪和教育惩戒的基本依据,各班级可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班规,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德育处会同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解释,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需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并提前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示。
第五十条
新入校的学生及家长,应在入学教育阶段集中学习本细则,并签署《学生守则与教育惩戒知情确认书》。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