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规程(2025年修订)
一、总则
(一)制定背景
中层干部是学校事务落实的关键力量。无论是教学教研、德育安全,还是后勤服务、资源协调,都离不开一支作风过硬、干劲十足的干部队伍。干部选得准、用得好,工作就有抓手、有着力点。为了规范我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使用与管理,提升学校运行效能,结合近几年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程,以供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校内设各职能部门的正副职干部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信息中心、大队部等中层管理岗位。
(三)基本原则
德为先——看人先看德。选拔干部首先要过政治素质关,立场稳、人品正、有公心。
能为本——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协调组织能力,要实打实。
群众基础——服不服人,干不干事,要听听一线声音,看群众认可不认可。
任事有绩——不是“干过”就行,要“干成”了什么,岗位实绩一条条摆出来。
公平公正——程序公开,环节规范,谁都服气,杜绝“熟人推荐” “空降安排”。
动态管理——能上能下,有进有出。不是终身制,干得不好可以换,干得出色就能上。
二、岗位设置与职数
(一)岗位设置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现有结构情况,常设中层岗位如下:
教务条线:教务主任、副主任;
德育条线:德育主任、副主任;
总务条线:总务主任、副主任;
教科研条线:教科室主任;
信息化条线:信息中心负责人;
德育补充岗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部分职能可合署办公,也可由一人兼数岗,具体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二)职数参考
中层干部职数原则上与学校学生人数规模挂钩,并结合各处室职责适当调整:
学生在1000人以下的学校,中层岗位一般不超过6人。
学生在1000—2000人之间的,职数控制在8人左右。
学生超过2000人的学校,中层干部建议不超过10人。如遇特殊工作安排(如设立课程专员、安全专干等),需经校务会讨论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设置岗位时要注意岗位不“重叠”、职责不“空转”、干部不“虚挂”。
三、任职条件与资格
(一)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作风扎实,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群众基础较好,无违规违纪记录。
教学基本功过硬,教育理念较先进,教龄不少于5年。
有一定的团队协作、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承担本部门日常事务。
热心服务,责任心强,关键时刻顶得上,不推事、不怕事。
(二)岗位资格
学历要求: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工作经历:
提任正职的,原则上应有中层副职或相当岗位2年以上经历。
初次担任副职的,应有班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或其他校内管理岗位2年以上经历。
年龄建议:新任中层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但需校长室研究决定。
考核要求: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上一学年师德考核为“良好”等次以上。
健康状况:身体健康,无影响履职的重大疾病或精神类问题,能胜任日常管理事务。
四、选拔任用程序
中层干部的产生,应遵循程序规范、环节清晰、群众认可的基本要求,做到组织主导、民主推荐、全面考察、集体研究、公示任命五个步骤一个不少。
(一)动议
校长室结合学校发展阶段、岗位空缺和干部队伍结构等情况,提出选拔任用的初步设想,包括拟调整或增补的岗位、范围、条件、方式等。
初步动议须召开校务会研究讨论,经多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原则上干部选拔安排集中在每学期初或学年初组织进行,特殊情况下如临时空岗,也可根据实际适时启动。
(二)民主推荐
由校长室牵头组织人事工作组,制定推荐方案并发布推荐通知,明确推荐岗位、条件、程序和时间安排。
推荐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会议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加上“无记名测评”作参考。
谈话对象包括现任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及部分教师代表。规模较小的学校可由全体教职工参与。
推荐结果由人事工作组统计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校长室审定。
(三)组织考察
对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政治立场、职业操守、群众口碑、工作作风、履职能力和过往实绩。
考察工作可通过个别访谈、资料查阅、实地听课、查看工作记录等方式进行,务求客观、真实、全面。
有师德问题反映尚未处理清楚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中发现问题线索清晰、影响任用的,视情节终止该人选的任用程序。
(四)讨论决定
考察结束后,由校长室根据考察情况、岗位匹配度及发展潜力等综合因素提出拟任人选。
校长室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必要时可先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研究讨论必须到会成员不少于3/4,形成会议纪要存档。通过的人选进入公示环节。
(五)任前公示与任命
拟任人选在校内公示栏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教师实名反映情况的,由校长室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核实。若反映问题属实,取消任职资格。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反映不属实的,报校长批准后正式发文任命,颁发任命书,安排到岗开展工作。
五、任期管理与考核机制
中层干部不是“干上去了就不动了”,学校坚持“岗位靠能力,位置靠实绩”的原则,建立相对固定、动态调整的任期管理制度,做到岗位有期、考核有据、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一)任期规定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管理,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视表现和岗位需要可续聘、轮岗或解聘。
新提任的干部,设试岗期半年,试岗期满后由校长室组织评议。试岗期内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正式任命。
任期未满确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动或个人原因主动请辞的,须提前一周书面报告,由校长室审核批准后办理交接。
岗位职责调整或合并,也视为重新任期起算。
(二)考核内容与方式
中层干部每学期进行一次履职情况自查,每学年由校长室牵头组织年度综合考核。
考核方式以个人述职、组织评议、群众测评和工作台账核查为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重点包括:
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
工作态度与群众反映;
推动部门工作成效及亮点;
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
每学年,学校将从中层干部中评选“年度优秀中层干部”,并予以通报表扬或给予适当奖励。
(三)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为“优秀”且群众认可度高的,优先考虑列入校级后备干部培养人选。
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以下的,将视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或不再续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视为“考核不合格”:
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经核实属实且整改不力的;
出现工作失误造成较大影响的;
违反师德师风、廉洁纪律的;
试岗期结束不胜任岗位职责的。
中层干部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评优资格,并追责。
六、监督与问责机制
干部干得怎么样,不能只听他说得怎么样,更要看师生怎么看、干事干到哪。学校对中层干部实行日常监督与定期问责机制,确保干部履职尽责,廉洁从教。
(一)日常监督
校长室设立中层干部履职工作台账,定期收集各部门干部工作动态、群众反馈、会议纪要、工作纪实材料等。
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要对口开展岗位履责跟进,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教师、学生、家长等均可通过实名或匿名形式,向学校反映中层干部在工作作风、师德规范、服务态度等方面的问题,学校安排专人核实处理。
(二)问责处理
对履职不到位、群众意见大、岗位职责长期空转的干部,经提醒仍不整改的,学校有权调整其岗位或予以免职。
干部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教学事故、财务违规或负面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责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批评、岗位调整、降聘、解聘等处理意见。
凡干部任期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取消其后续任职资格,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群众反映但经核实为不实情况的,学校应及时澄清,消除不良影响,保护干部正常履职。
七、附则
本规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教导处和校办室协同具体实施。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规程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实际运行中出现新情况,由校长室组织修订。
凡学校新增的机构或临时设置的岗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校长室集体研究补充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