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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规定(2025年12月修订)
综合资料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规定(2025年12月修订)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规定(2025年12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推动学校治理能力和办学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中小学干部管理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在原有干部管理制度基础上的修订完善稿,自印发

2025/12/81 次浏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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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规定(2025年12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推动学校治理能力和办学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中小学干部管理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在原有干部管理制度基础上的修订完善稿,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

牢固树立“事业为上、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用人导向,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能力素质和工作实绩,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中层干部队伍。

第二条
基本原则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把关和主导作用,重大人事安排须经党委(支部)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把政治标准和师德师风放在首要位置,把品德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群众基础和发展潜力作为重要考量,真正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三)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

从学校事业发展和岗位需要出发谋划用人,坚持“缺什么配什么” “干什么配什么”,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

(四)坚持公道正派、群众公认

严肃干部工作纪律,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适度公开,把群众口碑和师生满意度作为重要参考,坚决防止违规用人、任人唯亲。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发扬民主,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六)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人事政策,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程序完整、手续完备,杜绝“带病提拔” “先上车后补票”等现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学校内设机构(处、室、年级组、中心、部等)正职、副职负责人,主要包括教务、德育、总务、安全、教研、办公室等岗位的负责同志。

学校附属单位、校内二级机构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少数临时性、工作组性质岗位由学校党组织另行研究决定,可不完全套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数设置与岗位类别

第四条
职数核定

学校中层干部职数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三定”方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突破。

在不突破总量和编制的前提下,可根据学校规模、办学层次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中层干部职数,大致控制在以下范围(仅作参考):

(一)12个教学班及以下的学校,中层干部总数控制在3—5名;

(二)13—24个教学班的学校,中层干部总数控制在5—7名;

(三)25—36个教学班的学校,中层干部总数控制在7—9名;

(四)37个班以上的学校,中层干部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名。

确因承担重大项目、特殊教育任务或区域性工作平台建设等需要增加职数的,由学校行文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岗位类别

根据学校管理需要,中层干部岗位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党政综合管理类

党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党建(或党务)工作专责部门负责人等。

(二)教学与课程管理类

教务处(教学处、课程处)主任、副主任;

年级组长(或年级部主任)、教研组长等可以明确为中层岗位的人员。

(三)德育与学生工作类

政教处(德育处、学生处)主任、副主任;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团委、少先队总辅导员等负责人(视学校规模和上级认定情况确定是否纳入中层)。

(四)教科研与质量监控类

教科室(教研室、科研处、质量监控办等)主任、副主任。

(五)后勤与安全保障类

总务处(后勤处、资产管理科)主任、副主任;

保卫科(安全办)主任、副主任;

食堂、宿舍等重点部位管理负责人,可视情况纳入中层序列。

(六)其他经学校党组织研究认为需要设置的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队伍结构要求

在不突破职数总量的前提下,注重中层干部队伍的结构优化和梯队建设:

(一)年龄结构

坚持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配备。一般情况下:

45周岁以下干部原则上不少于中层干部总数的60%;

35周岁以下干部力争达到20%左右;

对少数业务骨干超过年龄条件但确有需要的,可个案研究。

(二)性别结构

重视培养使用女干部,中层干部队伍中女干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学校应有意识在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上安排一定数量的女同志。

(三)专业结构和学科结构

注重不同学科背景、不同专业特长的合理搭配,避免“一科一人说了算”,原则上语数外等主科、音体美信息等学科均应有一定比例的干部来源。

(四)党派和身份结构

加强对党外干部、青年教师和优秀班主任的培养使用,在符合条件前提下,可适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外干部担任中层职务。

(五)学历和职称结构

坚持以实际能力和工作实绩为主,同时注重学历、职称层次的整体优化,原则上中层干部应以本科及以上学历为主,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基本资格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中层干部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和学校党组织的决定,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鲜明;

(二)坚持立德树人,师德师风良好,遵纪守法,模范履行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违反师德师风记录;

(三)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教育事业和本校工作,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和服务意识;

(四)具备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和执行力,善于做思想工作,能够团结带领本部门教职工完成工作任务;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中层干部岗位工作强度和节奏。

第八条
资格条件(一般性要求)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特殊情况可经学校党组织集体研究适当放宽,但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有3年以上在本校或本系统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有担任年级组长、备课组长、教研组长或其他管理骨干岗位2年以上经历,且工作实绩明显;

(四)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或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个人;

(五)不存在上级文件规定不得提拔或不得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形。

第九条
回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中层干部选拔的考察对象:

近三年内受过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并在影响期内的;

在招生、考试、评优评先、职称评聘、财务管理等方面有较大问题且影响尚未消除的;

师德师风问题经查证属实,师生和社会反映较大尚未整改到位的;

其他不适宜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情形。

对存在亲属关系(夫妻、直系血亲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第四章
选拔方式与工作程序

第十条
选拔方式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可采取下列方式,综合确定:

(一)竞争上岗(公开报名、民主推荐、择优聘任);

(二)组织调整(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轮岗、调整充实);

(三)上级组织直接任命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提拔性任职一般应通过竞争性方式产生。确因工作特殊紧急需要,经学校党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选拔,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个别程序可根据上级要求调整顺序):

提出人选需求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岗位空缺情况,由校长或分管领导提出中层干部岗位设置和人选需求,报学校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启动程序。

制定方案并公示

由学校党组织或组织人事工作小组拟定《中层干部选拔方案》,明确岗位职数、资格条件、方式步骤、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经党委(支部)会议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报名与资格初审

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报名。组织人事工作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初步人选名单。

民主推荐

组织教职工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一定范围内的教职工进行民主推荐,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测评、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情况作为考察的重要参考,但不简单以票取人。

考察与测评

对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了解政治品质、师德师风、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基础。必要时可组织竞聘演讲、现场答辩或能力测试等。考察过程中要听取所在部门、班主任、教研组等多方面意见,并查阅个人业绩材料。

研究决定

由学校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综合民主推荐、考察结果和岗位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提出任免意见。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前会后不得打招呼、说情。

公示和聘任

对拟任人选在校内适当范围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反映问题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影响任职的问题的,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正式办理聘任手续,明确聘期、岗位职责和考核要求。

报备备案

按干部管理权限,将任免情况和相关材料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试用期规定

新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由学校党组织根据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实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经考核胜任岗位的,正式任职;

经考核基本胜任的,可延长试用期或调整岗位;

经考核不胜任岗位的,按规定作出组织调整。

第五章
中层干部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岗位职责

学校根据内设机构职责,制定和完善各中层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职责清单》,做到职责清、任务明、标准具体;

中层干部既要对分管工作负责,又要对学校整体工作高度负责,既要抓业务又要带队伍,既要重过程又要重结果。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实行中层干部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强化协调与沟通;

(二)中层干部要带头执行考勤制度,原则上不得长期脱离教育教学一线,每学年至少承担一定课时量(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

(三)中层干部因病因事长期不能履职的,由学校党组织研究作出工作安排,必要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

中层干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履职尽责、工作实绩、群众评价、廉洁自律等方面。

年度考核可以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考核谈话、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档次,并与绩效奖励、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挂钩。

任期考核重点看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重点任务的情况,是是否继续任用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监督与问责

(一)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日常监督,畅通师生和家长反映问题的渠道。对反映集中的问题,由学校纪检或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二)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层干部,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直至免职等处理措施:

政治立场不坚定,不能与学校党组织保持一致的;

管理混乱,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在招生、考试、财务、基建、物资采购等工作中违规违纪的;

师德师风严重失范,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群众反映强烈,经教育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对“带病提拔”、违规选人用人等问题,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交流与轮岗

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建立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机制:

一般同一岗位任职满两个聘期的,可视情况考虑交流或轮岗;

对长期在“要害岗位”、重点岗位工作的干部,要有计划地进行调整或交流,防范廉政风险;

交流轮岗要坚持人岗相适,防止简单轮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特殊情形处理

对上级临时交办的阶段性工作或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的确定,可由学校党组织另行研究,不完全按照本规定程序执行,但要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制度解释与修订

本规定由校党组织(或校长办公会)授权办公室、人事岗位负责具体解释。随着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调整,本规定将适时进行修订完善,修订稿须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主席团)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中层干部考核细则》等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与本规定相衔接但未作明确规定的,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