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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推荐量化评分细则(2025年试行)
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推荐量化评分细则(2025年试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推荐量化评分细则(2025年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和优化本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可追溯的职称评审机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并充分考虑学校办学定位与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量化评价办法。 本办法力求通过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在突出师德前提下,综合考察教师的教育情怀、教

2025/12/191 次浏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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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推荐量化评分细则(2025年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和优化本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可追溯的职称评审机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并充分考虑学校办学定位与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量化评价办法。

本办法力求通过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在突出师德前提下,综合考察教师的教育情怀、教学能力、教研水平和育人实绩,引导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课堂教学与立德树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与学校教育质量双提升。

本量化评价满分为100分,分为六个基本板块:

资格与基础素养

教学工作与课堂贡献

教研与专业发展

育人实效与德育贡献

综合表现与荣誉形象

师德师风表现

另设政策性向上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10分。政策性加分在量化得分基础上单独计算,用于同等条件下综合比较时参考。

一、资格与基础素养(15分)

(一)教龄与任职年限(6分)

教龄

以在中小学从事实质性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长为依据(脱产进修、长期病休等不计入),采用累计计分方式:

每满1年记0.3分,本项最高4分。

任现职时长

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实际履职之日起计算:

超出任职最低年限的部分,每满1年记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二)学历与学位层次(3分)

首次学历层次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记1分;

首次学历为专科,记0.5分。

最高学历与学位提升

在符合申报职称所需最低学历要求基础上:

每高出一个学历层级加0.5分;

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额外加1.5分;

获博士学位,额外加2分。

学历与学位分值合计最高不超过3分。

(三)教师资格与普通话水平(2分)

教师资格

具备与现任教学学段相匹配的教师资格,记1分;

同时获得高一学段教师资格(如小学教师具有初中教师资格),可记1.5分。

普通话水平

以有效期内等级证书为依据:

达到二级乙等记0.3分;

达到二级甲等记0.5分;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记0.7分。

语文学科教师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方具备正常申报资格。

(四)信息技术应用能力(2分)

参加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或同等级培训并合格者,记1分;培训考核被评为优秀者,记1.5分;

近三年内在县级及以上组织的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竞赛、评优中获奖,另加0.5分。

本项总分不超过2分。

(五)继续教育学习情况(2分)

以近五年继续教育学分为依据:

累计学分达到规定标准(如360学分),记2分;

在标准基础上,每多50学分可加0.1分,最高仍为2分;

未达到规定学分要求者,按完成比例折算扣减分值。

二、教学工作与课堂贡献(35分)

(一)教学工作量与任务承担(10分)

由教务部门结合学科特点和学校规定核定:

课时量完成情况

达到学校制定的标准教学工作量,记8分;

每超出标准10%可加0.5分,本项不超过10分;

低于标准工作量的,每少10%扣减1分。

其他教学任务

承担学校安排的第二课堂、学科社团指导、课后服务等教育教学工作,经认定完成情况良好,可酌情加0.5—1分(计入本项10分上限内)。

(二)教学常规与课堂质量(8分)

依据教学检查记录、课堂听评课、学生反馈等综合评定,主要考察:

备课与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明确、重难点把握准确,有适度创新,每学年综合评价达良好及以上,记2分。

课堂实施

教学方法灵活,关注学生差异,课堂气氛良好,学生参与度高,听评课综合评价良好及以上,记2分。

作业与反馈

作业设计合理适量,批改及时认真,有针对性评语或分层辅导记录,记2分。

辅导与命题

课后辅导有记录、有计划,能够因材施教;

参与命题与质量分析,试题体现课程标准要求,质量分析深入到位,记2分。

教学常规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结果归档,作为量化依据。

(三)班主任与教育管理工作(7分)

班主任或德育骨干工作

担任班主任每满1学年,记1分,最多计5分;

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且承担班级管理与学生个案辅导者,可比照班主任计分。

教学与年级管理岗位

担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职务,每学年记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行政管理岗位

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正职每年记1分,副职每年记0.7分,本类最高5分。

多项兼职可合并计入,但本板块累计最高为7分。

(四)公开课、教研示范与交流(5分)

以近五年记录为主:

校内公开课、示范课:每次记0.3分;

县(区)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每次记0.5分;

市级同类活动:每次记1分;

省级及以上公开课、展示课:每次记2分;

参与送教下乡、对口支教学校示范课:

·县(区)层面组织,每次记0.5分;

·市级组织,每次记1分;

·省级及以上平台组织,每次记2分。

若同一节课被多个层级认可,以最高层级一次性计入,不进行重复累加。本项最高5分。

(五)教学质量与增值效果(5分)

依据近三年学校统一的质量监测数据、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及增值评价情况:

综合排名与增值表现

任教科目所在年级的质量综合评价连续三年位居同年级同学科前20%,且增值评价结果均为优秀,可记5分;

三年中有两年进入前30%,且增值评价为良好及以上,可记3–4分;

三年内至少一年进入前50%,总体呈稳步提升趋势,可记1–2分。

教学责任

如在考核周期内出现因教学态度不端正或严重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的情形,则本项记0分。

具体分值由教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依据数据和评估报告集体研判后确定。

三、教研与专业发展(15分)

(一)课题研究与项目建设(6分)

以正式立项并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的课题为准:

主持研究

主持国家级课题:每项6分;

主持省级课题:每项4分;

主持市级课题:每项3分;

主持县(区)级课题:每项2分;

主持校级立项课题:每项1分。

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署名前3名)

按主持课题标准分值的50%计入;一般成员按30%折算。

尚未结题或验收不合格的课题不予计分。本项累计不超过6分。

(二)论文发表、著作与资源建设(6分)

论文、案例与教学设计

在国家级教育类权威或核心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每篇3分;

在省级公开发行教育期刊发表,每篇2分;

在市级公开发行教育期刊发表,每篇1分;

在县(区)教育刊物或学校正式出版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案例或教学设计,每篇0.5分。

专著、教材和课程资源

个人教育教学专著正式出版,每部4分;

作为主编出版教材、教辅或教学用书,每部3分;

副主编或主要参编(排名前3)的,每部2分;

排名第4及以后参编人员,每部1分;

牵头开发并在校内实施效果良好的校本课程(完成一个完整周期),课程负责人每门1分,核心成员每人0.5分。

成果推广应用

教学改革成果或资源被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认定推广的,每项1–2分。

以上各类成果,若在多个项目中符合计分条件,按照“择优从高计一次”的原则执行,同一成果不重复折算。本板块总分不高于6分。

(三)教科研奖励与专业竞赛(3分)

教科研成果奖

获国家级教育科研成果奖:3分;

获省级教育科研成果奖:2分;

获市级教育科研成果奖:1分;

获县(区)教育科研成果奖:0.5分。

教学研究类评比

包括教学论文评选、教学设计大赛、优秀案例评比等:

省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分;

市级一等奖:1分,二等奖:0.8分,三等奖:0.5分;

县(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0.5分、0.3分、0.2分。

与前述论文、专著等已计分成果属于同一项目的,不再重复计入此项,而是以分值较高的项目为准。本项上限3分。

四、育人实效与德育贡献(15分)

(一)学生发展支持与竞赛指导(7分)

综合素质发展情况

由德育、教务等部门依据近三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发展轨迹等综合研判:

所带班级或所教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均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居同年级前列且连续向好,记2–3分;

能圆满完成学校下达的育人指标任务,学风端正、违纪率低,记1–2分。

学生竞赛与实践成果

指导学生参与各级各类竞赛、创新实践、艺术体育展示等,获奖情况量化如下:

国家级奖项:每项3分;

省级奖项:每项2分;

市级奖项:每项1分;

县(区)级奖项:每项0.5分。

如同一项目同一成果在不同层级重复获奖,以最高等级一次计入。累计不超过7分。

(二)班集体建设与德育工作(5分)

主要适用于班主任、年级德育负责人和专职德育教师:

集体荣誉

班级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文明班级”等荣誉,每次2分;

获县(区)级同类荣誉,每次1分;

获校级先进班级等,每次0.5分。

日常德育成效

结合学校德育考核、违纪事件统计、文明班级评选及家校反馈等:

三年内班级未发生重大违纪事件,班级风貌良好、学生行为规范达标率高,经考核认定为优秀的,记1–2分;

较好完成学校德育活动任务,组织主题班会、社会实践等活动成效明显的,记1分。

本项最高5分。非班主任教师参与德育活动的,由德育部门参照实际职责和工作量酌情赋分。

(三)家校合作与社会认可(3分)

家长满意度

以近三年的家长问卷调查、家长会反馈、来信来访等情况为依据:

综合评价达到优秀档次的,记2分;

综合评价良好,无集体投诉或恶性事件的,记1分。

社会服务与公益活动

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家长学校授课、志愿服务、关爱特殊群体等活动并取得良好社会影响的,可记0.5–1分。

本板块总分不超过3分。

五、综合表现与荣誉形象(10分)

(一)年度考核结果(4分)

以近三年学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准:

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记4分;

3年中2年优秀、1年合格,记3分;

3年中1年优秀、其余合格,记2分;

3年均为合格,记1分;

出现“基本合格”记录,本项不得分;若有“不合格”年度,原则上不得参加本轮职称评审。

(二)担当意识与履职表现(3分)

由所在部门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职称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在学校重点工程、重大改革项目、迎检创建、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中担当作为、表现突出,可记2–3分;

能积极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记1–2分。

(三)综合性荣誉与表彰(3分)

近五年获得与教育工作直接相关的综合性荣誉:

国家级个人荣誉称号(如“全国优秀教师”等),3分;

省级荣誉称号,2分;

市级荣誉称号,1.5分;

县(区)级荣誉称号,1分;

校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每次0.5分。

同一荣誉不重复统计;已在其他项目中折算过分值的,不再在此追加。本项目累计不超过3分。

六、师德师风表现(10分)

本板块在总体评价中具有优先地位,视为职称评审的基础性条件。

(一)政治素养与规矩意识(4分)

综合党组织(或教职工党小组)、学校纪检等部门意见:

能自觉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与集体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可记2–3分;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无违纪记录,记1分。

(二)师德考核结果(4分)

以学校近三年师德年度考核为依据:

连续3年师德考核为优秀,记4分;

其中有2年为优秀、1年合格,记3分;

三年师德考核结果均为合格,记2分。

(三)师德负面记录与资格限制

一般性问题

近三年内如有因师德问题受到校内通报批评或谈话提醒的,本项不得加分。

严重问题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取消本轮职称申报资格:

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辱骂、歧视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组织或参与违规有偿补课、校外培训等行为且情节较重;

其他被认定为严重损害教师形象、损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七、政策性向上加分(不超过10分)

政策性加分在量化总分之外单独核算,仅用于同等条件下综合评价时的优先考虑,并严格依据国家、省市及县(区)相关政策执行。

(一)在艰苦地区和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或艰苦边远地区连续任教满1学年的,加1分;

连续任教的,可累计加分,本项最高4分。

(二)支教、对口帮扶与交流轮岗

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到农村、薄弱或民族地区学校支教、跟岗、交流任教,连续满1学年且考核合格的,可加1–2分;

多次服务经历可以累计,本项最高4分。

(三)立功受奖与特殊贡献

在教育教学领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嘉奖的,可加2–3分;

在突发公共事件(如重大灾害、突发疫情防控等)中表现突出,获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可加1–2分。

(四)其他政策性情形

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文件规定的其他倾斜政策,如高层次人才、援疆援藏援青等,按照上级文件具体条款执行,由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审核,报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

以上各类政策性加分项目不能在不同条款之间重复计取,同一教师政策性加分总值不超过10分。

八、实施与说明

(一)时间范围

除有特别规定外,本办法涉及的各类业绩、成果一般以申报年度前五年为统计周期;涉及“近三年”的项目,以最近三个完整学年为准。

(二)材料审核

申报人须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有计分项目必须提供相应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作为佐证,经个人申报、部门初审、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复核后方可计入分值。

(三)计分原则

各项得分一般取整数或保留一位小数,最终总分统一保留一位小数;

对同一成果、同一荣誉,若在多处条款中均符合条件,实行“择高计一、避免重复”的原则,仅按最高一项计入;

师德负面记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相关限制规定优先适用。

(四)结果运用

本量化得分是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将与专家评审意见、现场答辩(如有)及民主测评结果等共同构成综合评价依据,用于同岗同级申报人员的排序与推荐。

(五)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日常调整。上级有关政策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与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