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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细则
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细则

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校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推荐工作,提升职称工作公开程度、公平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申报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人社办〔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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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校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推荐工作,提升职称工作公开程度、公平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申报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人社办〔2022〕67号、人社办〔2025〕65号),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岗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过程中,校内的资格审查、量化赋分、推荐排序等环节。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程序规范,结果可查询、可监督。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教育教学一线实际业绩。

(三)坚持量化与综合评价相结合,既重视数据,又保留必要的综合研判。

(四)坚持与省、市职称政策相衔接,与学校岗位设置和队伍建设需要相协调。

第四条 量化评价项目和分值结构

(一)本细则量化项目共8大项,总分380分:

学历(15分);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30分);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30分);

任现职年度考核(15分);

任现职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170分);

教师脸谱考勤(20分);

教师讲课答辩(100分);

教师培训(扣分项,累计扣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

(二)根据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中“工作业绩”条款的要求,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称号一般不再单列为职称评价的业绩成果进行量化计分。

(三)在年级组、教研组推荐以及学校综合推荐过程中,凡已完全符合人社办〔2022〕67号、人社办〔2025〕65号等文件规定职称评审业绩要求的人员,应优先列入推荐人选。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扎根教学一线、任课任务重、承担班主任等育人工作多的教师优先推荐。

第二章 量化赋分项目及标准

第一节 学历(满分15分)

第五条 学历层次与赋分

(一)参加申报人员的“第一学历”达到现行职称申报规定要求的,赋11分;在此基础上,每高一个学历层次,加2分。

(二)在参加工作后取得的、达到申报规定要求的学历,赋10分;在此基础上,每高一个学历层次,同样加2分。

(三)学历未达到申报规定要求的,以10分为基数,每低一个学历层次扣2分。

第六条 学历认定说明

(一)学历、学位以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有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分。

(二)除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外,在职取得的学历如既无学信网注册信息,又无法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报告,在职称申报中一律不予认可,量化赋分时按无该学历处理,不计相应分值。

第二节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满分30分)

第七条 工作年限计算与赋分

(一)“工作年限”系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年限,不等同于行政认定的工龄。

(二)自参加教育教学工作之日起计算,每满1周年赋1.5分。

(三)任职期间如某一年度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该年度不计入工作年限,不予赋分。

(四)教师离开教育教学岗位转入其他岗位工作、个人原因离职外出培训或进修学习(学校统一组织选派的培训、进修除外)、以及病休连续满1年的期间,不计入教育教学工作年限。

第三节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满分30分)

第八条 任现职年限起算与赋分

(一)任现职工作年限,一般自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次年度起,按学校聘任之日起计算;初聘人员自职改部门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自起算之日起,每满1周年赋1.5分。

第四节 任现职年度考核(满分15分)

第九条 考核年度范围与赋分标准

(一)申报一级教师的,统计任现职以来近4个考核年度的年度考核结果;申报高级教师的,统计任现职以来近6个考核年度的年度考核结果。

(二)按年度分别赋分:

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每次赋2分;

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每次赋1分;

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当年不计分。

(三)年度考核结果以学校存档的年度考核表或年度考核档案为依据。

第五节 任现职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满分170分)

第一目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满分50分)

第十条 获奖等级与分值

任现职以来获得各级教育教研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荣誉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每人仅取最高一次):

(一)国家级:

一等奖:50分;

二等奖:40分;

三等奖:30分。

(二)省级:

一等奖:40分;

二等奖:30分;

三等奖:25分。

(三)市级:

一等奖:30分;

二等奖:25分;

三等奖:16分。

(四)县(区)级:

一等奖:25分;

二等奖:16分。

第十一条 相关说明

(一)被认定为职称申报有效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限以下部门颁发:基础教研室、职业教研室(仅限职业教育教师)、电教部门(含2014年以前的整合优质课)、实验装备部门(仅限物理、化学、生物、科学等相关学科教师)。省级乡村教师优质课、“一师一优课”活动获奖的,按相应级别降低一个档次赋分。其他部门颁发的类似证书,一律不作为职称申报依据,不计分。

(二)参评课题(学科)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学科一致。临时性、非正式组织的优质课等活动不予认可。

(三)所有证书须有正式文件、简报等佐证材料;确因特殊原因未印发文件或简报的,须由颁证部门出具专门书面说明,确认证书真实有效后方可计分。

(四)同一申报人如获得多次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荣誉,仅按最高级别、最高奖次计一次分值,其余不再累加。证书未注明奖次的,按同级别二等奖计分。

第二目 班主任与相关育人工作(满分40分)

第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赋分

任现职以来,实际承担班级管理与学生德育教育工作的班主任、兼任年级组长并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寄宿部班主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团委书记(兼任班主任)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一)凡以学校正式任命或年度工作安排表明确承担班主任(或视同班主任)工作的:

连续担任满1个学年的,赋4分;

不足1学年但满1学期的,赋2分;

不满1学期的,不计分。

(二)在同一班级连续担任班主任并完成一个完整学段教育教学任务的,在上述基础上,每完成一个完整学段额外加2分。完整学段界定为: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

(三)在担任班主任的同时,兼任年级组长并具体负责年级德育管理工作的,在本学年班主任分值基础上,每学年再加1分。

(四)本目累计计分不超过40分。

(五)班主任及视同班主任岗位一律以学校正式任命文件或每学年工作安排表为准,由政教(德育)部门、教务处统一认定。通过评比获得的“优秀班主任”“先进班集体”等荣誉称号,不纳入本目计分。

第三目 教学工作量与教学质量(满分30分)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满分15分)

任现职以来的教学工作量按学年统计,统一由教务处审核认定,赋分标准如下:

(一)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赋2分。

(二)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基础上,超课时量达到或超过基本课时20%的,该学年在2分基础上再加1分。

(三)因学校工作需要跨学段、跨年级承担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较好,经教务处认定的,该学年再加1分。

(四)本目累计总分不超过15分。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满分15分)

任现职以来,以申报人任教学科在学校期末统考、质量监测或上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学业质量监测、抽测等结果为依据,由教务处按同年级同学科综合成绩统一统计,赋分标准如下:

(一)所任教学班级(或学科)综合成绩列本年级同学科前1/3的,每学年赋3分。

(二)所任教学班级(或学科)综合成绩列本年级同学科中1/3的,每学年赋2分。

(三)综合成绩处于本年级同学科后1/3的,不计分。

(四)因接收后进班级、承担特殊教育教学任务等客观原因导致阶段成绩偏低的,经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适当予以政策性考虑。

(五)本目累计计分不超过15分。

(六)相关数据由教务处统一统计、形成书面说明,个人不得自行拆分或提供考试成绩进行计分。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竞赛成绩一律不纳入本项赋分。

第四目 教育科研与课程建设(满分30分)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满分20分)

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各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并已正式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的,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主持国家级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赋20分。

(二)主持省级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赋15分。

(三)主持市级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赋10分。

(四)主持县(区)级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赋6分。

(五)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一般指课题申报书或结题证书中排名前三位者)参加上述各级课题的,按相应主持人分值的50%计分。

(六)同一课题只按最高层级、最高身份计一次分值,不得在不同层级、不同身份之间重复计分。

(七)本目累计计分不超过20分。

第十六条 论文、著作、教材等(满分10分)

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专业刊物或出版社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教材的,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在省级及以上、具有CN或ISSN号的正式教育教学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含经验总结、案例研究等)的,每篇赋4分。

(二)在市级教育教学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每篇赋2分。

(三)在县(区)教育行政或教研部门主办的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的,每篇赋1分。

(四)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或教育教学专著的,赋10分。

(五)作为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或教育教学专著的,赋6分。

(六)作为参编人员正式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或教育教学专著的,赋3分。

(七)网络平台发布、内部资料、未正式公开出版的论文、讲稿、校本练习等不计分。

(八)论文与著作(含教材)两项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超过部分不再加分。

第十七条 课题与论文、著作材料要求

(一)上述课题、论文、著作(教材)必须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成果。

(二)申报时须提供立项通知、结题证书、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图书版权页等原件或复印件,经学校教科室审核确认后方可计分。

(三)同一成果不得在“课题”和“论文、著作(教材)”两个项目间重复计分。

第五目 指导青年教师与教研活动(满分20分)

第十八条 指导青年教师(满分12分)

任现职以来,经学校备案认定,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师徒结对等指导任务,并按要求完成培养目标的,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作为指导教师,与青年教师签订培养协议,实际培养时间不少于1个学年,经考核合格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的,每指导1人赋4分。

(二)同一青年教师如有多名指导教师的,按学校师徒结对方案确定的“第一指导教师”按100%计分,其他指导教师按相应分值的50%计分。

(三)本目累计计分不超过12分。

第十九条 承担教研活动(满分8分)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并承担各级各类教研活动的,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受县(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委托,在各级教研活动中作专题讲座、报告或承担公开示范课(不含已按“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计分的获奖课)的,每次赋2分。

(二)在校级教研活动中承担专题发言、说课、公开课任务,经教研组或学校教研管理部门认定的,每次赋1分。

(三)本目累计计分不超过8分。

第二十条 教研活动计分说明

(一)各类教研活动须有正式文件、通知或学校教研活动安排及活动记录等佐证材料,经审核后方可计分。

(二)已按“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计分的课时,不得在本项中重复计分。

第六节 教师脸谱考勤(满分20分)

第二十一条 考勤依据与基本赋分

(一)考勤以学校“教师脸谱”考勤系统记录为主,辅以教务处、政教处等部门的相关考勤记录。

(二)考核时段原则上以上一学年为统计周期。

(三)在所统计学年内,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无迟到、早退、旷工、擅自离岗等情况的,考勤项目赋满分20分。

第二十二条 扣分标准

在20分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迟到、早退、未按规定时间打卡等情况,每次扣0.2分。

(二)擅自离岗,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

(三)无故缺勤半天的,扣2分;无故缺勤1天的,扣4分。

(四)因个人原因请事假,超过学校规定的年度事假天数的,每超1天扣0.5分。

(五)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公派进修、出差、参加教研活动以及依法享受的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按规定履行手续的,不予扣分。

(六)本项扣分累计至0分为止,不产生负分。

第二十三条 考勤管理与违纪处理

(一)考勤情况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等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并在校内适当范围公示。

(二)如发现代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后,当学年考勤分记为0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节 教师讲课答辩(满分100分)

第二十四条 讲课答辩对象与形式

(一)讲课答辩为所有参加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教师必须参加的统一考核项目。

(二)讲课答辩采用课堂教学展示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总分100分,直接计入量化总分。

第二十五条 评分构成

(一)教学设计(20分):评价教学目标设定是否合理,重难点把握是否准确,教学过程设计是否清晰,教学方法与手段选择是否得当,课堂练习与作业设计是否科学等。

(二)课堂教学实施(50分):主要考察教学组织、语言表达、板书(或课件)设计、信息技术应用、课堂调控、师生互动、时间分配以及课堂教学效果等。

(三)教学基本功(10分):包括普通话表达、学科专业素养、教育机智、板书或演示操作等基础能力。

(四)现场答辩与教学反思(20分):包括对本节课的自我反思,对评委提问的理解和回答,对课程标准和学科核心素养的把握,以及对教育教学热点问题的认识水平等。

第二十六条 组织与计分办法

(一)讲课答辩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评委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一般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

(二)评委现场独立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其余评委平均分作为该教师的讲课答辩成绩。

(三)讲课答辩成绩按评委平均得分直接折算,作为本项量化赋分分值(满分100分)。

(四)讲课答辩成绩低于60分的,视为未达到当年度申报推荐的基本要求,不予推荐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答辩过程管理

(一)讲课答辩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与资料归档,接受全体教职工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

(二)因怀孕、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现场讲课的,经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可采取录像课加现场答辩等同效方式进行考核,评分标准同上。

第八节 教师培训(扣分项)

第二十八条 培训情况与考核周期

(一)教师培训情况以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完成情况为依据,重点审核最近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一般为3年)内培训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教师应按省、市有关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完成规定学时(学分),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 扣分标准

未按规定完成教师继续教育任务或无故缺席培训的,在量化总分中进行扣分:

(一)在最近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缺少1个学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的,扣5分。

(二)缺少2个及以上学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的,扣10分。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校本培训、集中学习活动的,每发生1次扣1分。

(四)因公外出、孕产期、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可不作扣分处理。

(五)本项为扣分项目,仅在总分中减分,不单独计分,累计扣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

第三十条 培训证明与责任追究

(一)培训情况以教师发展中心(或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出具的学分(学时)证明及学校培训档案为依据。

(二)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职称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个人申报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依据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及本细则,自愿提出书面申报申请。

(二)申报人须如实填写有关表格,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

(三)申报人须签订《职称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对本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部门初审与推荐

(一)各年级组、教研组依照本细则,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和量化打分,形成初审意见和量化赋分汇总表。

(二)初审情况和量化结果在本年级组、教研组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教师监督。

(三)推荐过程中,各年级组、教研组应将已完全达到人社办〔2022〕67号、人社办〔2025〕65号等文件规定业绩要求的人员优先列入推荐名单。

(四)在量化成绩、业绩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对长期在教学一线承担较重教学任务、长期担任班主任等育人工作的一线教师优先推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核与拟推荐人选确定

(一)学校成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复核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和资格;

审查各年级组、教研组量化赋分情况;

对各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

(二)领导小组在综合考虑师德师风表现、教育教学实绩、量化得分和岗位结构比例等因素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及推荐顺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推荐:

近3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或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并经查实的;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在职称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材料等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公示与上报

(一)学校将拟推荐人选及其量化得分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主要量化项目得分及总分等。

(二)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部门均可实名提出异议或举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对经查实问题较为严重的,取消其本次申报资格。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处理完毕的,由学校按照上级职改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将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职改部门。

第四章 纪律要求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二)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本次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纳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况限制再次申报。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一)参与职称推荐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相关评议、打分环节。

(三)对在职称推荐工作中存在打招呼、压分、抬分、泄露评审情况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问责。

第三十七条 监督机制

(一)学校纪检监察(或监督)部门对职称推荐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受理教师的投诉和举报,维护职称推荐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对经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政策衔接

(一)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政策的最新规定执行。

(二)上级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由学校及时对本细则作相应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 解释与施行

(一)本细则由我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