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
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
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
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
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师职业道德八条要求》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校师德师
风责任追究制度。
一、依法执教。自觉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和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
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与党和国家的
方针政策保持一致。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
法规,认真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
的各项规章制度。
1、具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
则的言论,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者,做停职反省学
习、调离教学岗位、年终考核不合格处理,若情节严重影响
恶劣,交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2、具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除按学校已有规定处理
外,视情节作出领导个别诫勉谈话、教职工大会点名批评、
取消评优选先权力处理。本人须提交思想认识材料备案。行
工作职责,教书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