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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及膳食经费管理制度(2025修订版)
综合资料

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及膳食经费管理制度(2025修订版)

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及膳食经费管理制度(2025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 “健康第一” 教育理念,保障校园餐 “卫生、安全、可口、营养健康”,根据《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教体艺厅函〔2024〕39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自主经营、承包(委托)经营及校外供餐等各类供餐模式,涵盖食品安全管理

2025/10/212 次浏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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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及膳食经费管理制度(2025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 “健康第一” 教育理念,保障校园餐
“卫生、安全、可口、营养健康”,根据《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教体艺厅函〔2024〕39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自主经营、承包(委托)经营及校外供餐等各类供餐模式,涵盖食品安全管理全流程及膳食经费收支、核算、监管等环节。

第三条
核心原则:坚持校长第一责任、师生主体地位、家长全程监督、经费专款专用,实现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节
责任架构

第四条
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后勤、财务负责人及教师、学生、家长代表,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梳理风险管控清单。

第五条
校长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 1次现场办公会,解决食品安全实际问题;500人以上食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由副校长兼任),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

第六条
建立三级责任体系:

食品安全总监:拟定制度、组织风险防控、开展应急演练

食品安全员:落实过程管控、记录健康状况、整改隐患

从业人员:执行操作规范、报告异常情况

第二节
场所与设施管理

第七条
食堂建筑符合生熟分开原则,食品处理区设置清洗、切配、烹饪专区,配备冷藏冷冻设备、消毒保洁设施及有害生物防治装置。

第八条
每月校验清洗消毒设备,每季度开展环境检测,相关记录留存不少于6个月;卫生间远离食品处理区,设置感应式洗手设施。

第三节
关键环节管控

第九条
食材采购管理:

1.大宗食材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供货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2.实行

“双人联检” 查验制度,核对检疫证明、检测报告等凭证,索证索票留存2年以上

3.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及来源不明的食材

第十条
加工制作规范:

1.生熟食品分开贮存,标注加工日期及保质期

2.每餐食品留样不少于125克,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留样记录需双人签字

3.食品添加剂专人保管,实行

“专人采购、专柜存放、专人领用、专册登记”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要求:

1.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每年体检2次,每日晨检记录体温及健康状况

2.每月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工作时穿戴清洁工作服、口罩及工作帽,执行手部消毒流程

第十二条
应急与监督机制:

1.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每学期开展1次应急演练

2.落实全员陪餐制度,每餐有校领导陪餐,每周安排家长代表陪餐并记录反馈

3.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72小时内回应处置结果

第三章
膳食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节
经费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自主经营食堂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设立专用账簿,区分食材采购、人员薪酬、设备维护等明细科目。

第十四条
经费收入管理:

1.餐费标准经家长委员会审议、公示后执行,不得擅自涨价

2.收取餐费开具正规票据,及时缴存学校指定账户,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管控:

1.食材采购支出占餐费收入比例不低于70%,优先保障营养品质

2.大额支出(单次超5000元)需经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批

3.营养改善计划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用于发放津贴

第二节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 “三重公示” 制度:

1.月度公示:餐费收支明细、食材采购价格

2.每周公示:带量食谱、营养素含量、陪餐记录

3.每学期公示:大宗食材招标结果、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参与经费监督,有权查阅收支凭证、审核菜谱成本,意见建议15日内书面反馈。

第四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展 2次食品安全自查,邀请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检查1次,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限期销号。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组织师生及家长满意度测评,结果与食堂管理人员绩效挂钩,连续两次低于80分启动整改或更换服务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食材验收造假、经费挪用的,依规给予处分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从严追责

3.供应商提供不合格食材的,终止合同并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每年结合政策调整修订,由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