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教育惩戒规则实施办法
中学学生教育惩戒规则实施办法(2025年9月试行)
总则
第一条
法规依据与教育宗旨为深入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与师生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与职责,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和矫治,以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并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学生在校园内、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场所与时间内,学生出现扰乱校园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师生人身或财产权益、破坏公共环境、违反道德准则及校规校纪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均依照本《办法》实施教育惩戒。
第三条
实施目的
学校、教师应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与教育教学规律,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坚持
“育人为本、管教并重”
理念,通过科学的积极管教与适度的教育惩戒,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提升。
第四条
实施原则
教育性原则:教育惩戒应以教育为核心目的,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引导和行为矫正,避免单纯惩罚,做到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合法性原则:教育惩戒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合理性原则:教育惩戒应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主观态度、行为后果及学生年龄、心理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惩戒方式与强度,做到
“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
公平公正原则:教育惩戒应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受学生性别、家庭背景、成绩优劣等因素影响,做到
“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惩戒过程与结果公开透明(涉及学生隐私的除外)。
协同性原则:教育惩戒应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协同配合,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促进学生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第二章
教育惩戒
第五条
一般教育惩戒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导。
第六条
较重教育惩戒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1.由政教处予以训导;
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3.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4.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第七条
严重教育惩戒
严重教育惩戒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四种,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实施以下相应教育惩戒,并事先告知学生监护人。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期三个月)
1.每月无正当理由迟到累计达5次者;
2.每月旷课累计达2节者;
3.上课睡觉、随意走动、说笑起哄等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4.违反《学校学生仪容仪表规范要求》,经教育不改者;
5.不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6.男女生之间超出正常同学关系,经教育不改者;
7.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
8.在楼梯、走道等推搡、追逐打闹,经教育不改者;
9.不整理内务,不按时值日,不节约用水;从楼上向外乱扔垃圾,乱倒污水;无假条回寝室;没有按照要求进入宿舍;熄灯半小时以后讲话。经教育不改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期六个月),停课3天。
1.每月无正当理由迟到累计达12次者;
2.每月旷课累计达6节者;
3.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服从教师课堂教学管理或学校工作人员管理者;
4.打架斗殴,多次挑衅或先出手者;
5.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者;
6.参与校外扰乱公共秩序活动,损害学校荣誉者;
7.与校外不良人员勾结,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者;
8.不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物品损坏或他人受伤者;
9.出入网吧、酒吧、歌舞厅等成人娱乐场所,经教育不改者;
10.男女生之间超出正常同学关系,造成严重影响者;
11.盗窃他人财物(含盗刷他人校园卡),价值不超过100元者;
12.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100元者;
13.吸烟,酗酒,打牌者;
14.携带手机、夹带、传抄答案等考试舞弊者;
15.违反《学校学生手机管理办法》者;
16.未经老师允许,私自使用教室白板者;
17.在校园内存放管制刀具、使用大功率电器、点蚊香蜡烛等违禁行为;故意损坏校园内设施设备;熄灯后大声喧哗、打闹、起哄、玩牌、下棋、窜寝等不良行为;顶撞、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屡教不改者;
18.在QQ、抖音、微博、微信等网络发表或传播不实、不良信息,造成严重影响者;
19.违反第六条规定中的累计3项(次)及以上者。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期一年),停课一周。
1.每月旷课累计达到10节(含)以上者;
2.无故顶撞、辱骂教师及工作人员,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育教学及管理造成严重影响者;
3.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者;
4.在校外参与打架闹事事件,损害学校荣誉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有敲诈、勒索、欺凌本校学生行为者;
7.不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财产损坏严重或者他人轻伤者;
8.三次及以上出入网吧、酒吧、歌舞厅等成人娱乐场所或在以上场所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者;
9.三次及以上盗窃他人财物或单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超过100元者;
10.三次及以上故意损坏公物或单次故意损坏公物造成价值损失300元以上者;
11.有寻衅滋事者;
12.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反动书刊、音像制品者;
13.吸烟、酗酒、打牌等,影响恶劣者;
14.住校生夜不归宿、翻攀寝室外出、私接电线者;
15.违反第七条中的累计2项(次)及以上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教育惩戒。
1.在留校察看教育惩戒期间,再次违反本《办法》者;
2.打架斗殴,致他人轻微伤及以上伤害者;
3.在校外参与打架闹事事件,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4.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三次及以上敲诈、勒索本校学生或单次实施以上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6.有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7.无故对教职工实施身体、语言、心理等攻击,造成伤害者;
8.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反动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9.吸烟、酗酒、打牌等,屡教不改、影响极其恶劣者;
10.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11.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第三章
教育惩戒流程
第八条 一般教育惩戒由班主任或授课教师实施。
第九条 较重教育惩戒由政教处或年级部实施。
第十条
严重教育惩戒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将违纪材料收集整理后报年级部。其中,警告教育惩戒由年级部研究决定;记过、留校察看教育惩戒由政教处、年级部共同研究决定;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由年级部收集材料,政教处会同年级部研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决议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教育惩戒的,由学校批准后,向学生及学生监护人开具《学校学生教育惩戒告知书》;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教育惩戒的,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由学校实施。
第十一条 跨年级事件和涉及校外事件由政教处牵头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严重教育惩戒政教处都将备案、存档,记过及以上教育惩戒的学生在教育惩戒期内取消评优、评先、奖学金、助学金等资格。
第十三条 违纪造成损失或致他人受伤,由责任人或监护人赔偿损失和承担医疗费用等,同时给予相应教育惩戒。
第十四条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政教处、年级部参照本办法相关处罚规定,报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制度
第十六条 成立学生教育惩戒申诉委员会。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副校长、政教处、年级部、班主任、学生家长代表、心理健康教师、法治副校长和法律顾问等组成的学生教育惩戒申诉委员会,政教处牵头受理学生及学生监护人对教育惩戒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第十七条 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提出申诉。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对拟进行的教育惩戒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学校学生教育惩戒告知书》三天内,提出书面申诉给班主任,由班主任报年级部或政教处。
第十八条 学生教育惩戒申诉委员会审查。学生教育惩戒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申诉事实、理由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的决定。
第十九条 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对学生教育惩戒申诉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教育局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