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教育惩戒规则实施方案(2025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育惩戒的相关规定,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保障教师依法履职与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与良好品行养成,结合中学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惩戒定义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并非以惩罚为目的,而是教育的必要手段。
第三条
实施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惩戒行为符合法定权限与程序,不得超越法律边界。
2.教育优先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惩戒与引导相结合,帮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
3.公正适度原则:根据学生年龄、身心发展特点及个体差异实施惩戒,确保惩戒程度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
4.分类实施原则:依据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程度,区分不同惩戒层级,明确实施主体与程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中学(含初中、高中阶段)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在校学生实施的教育惩戒行为。其中高中阶段学生的惩戒措施适用本方案特别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生不适用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教育惩戒适用情形
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
1.学习态度问题: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不服从教育管理安排;
2.秩序扰乱行为: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公共活动秩序;
3.守则违反行为:吸烟、饮酒,或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及校规校纪;
4.危险危害行为:实施有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
5.欺凌侵害行为:打骂同学、教师,实施校园欺凌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6.其他违纪行为:违反校规校纪、班规或班级公约的其他行为。
学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必须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教育惩戒具体措施
根据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程度,教育惩戒分为三类:
第一节
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措施
针对情节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由教师直接实施惩戒,可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家长,具体包括:
1.点名批评,指出行为错误所在;
2.责令赔礼道歉,或撰写口头、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任务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进行针对性教导;
6.校规校纪、班规或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二节
情节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措施
针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学校实施惩戒,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具体包括:
1.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谈话;
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3.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4.暂停或限制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5.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三节
情节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措施
针对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由学校实施惩戒,应当事先告知家长,具体包括: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处理,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3.安排专门课程或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高中阶段学生违规违纪情节极其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教育惩戒实施程序
第五条
轻微惩戒实施程序
教师发现学生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后,可直接实施惩戒措施,实施后可通过家校联系册、电话等适当方式告知家长惩戒原因与结果。
第六条
较重惩戒实施程序
教师发现学生情节较重违规违纪行为后,应及时向学校德育部门报告,提交行为事实说明;学校德育部门核实后作出惩戒决定,实施前或实施后立即告知家长,并听取家长意见。
第七条
严重惩戒实施程序
教师发现学生情节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后,应书面报告学校,说明行为事实、证据及初步处理建议;学校受理后需听取学生本人陈述与申辩,必要时可应学生或家长申请组织听证;由学校教育惩戒决策机构作出最终决定,决定作出前必须书面告知家长。
第八条
紧急处置程序
学生扰乱课堂或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可能造成伤害的,教师可立即将学生带离现场并予以安抚;发现学生携带违规物品或行为具有危险性的,教师、学校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第九条
惩戒后跟进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开展针对性帮扶教育;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给予表扬鼓励,强化正向引导效果。
第六章
禁止行为
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动作或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变相体罚行为;
3.辱骂或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优劣实施或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其他侵害学生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
救济与监督机制
第十条
校内申诉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实施的严重惩戒或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说明申诉理由及诉求。
第十一条
校内复查
学校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听取申诉方、原处理方意见,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学生及家长。
第十二条
外部复核
学生或家长对学校复查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反馈。
第十三条
法律救济
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监督机制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法律顾问组成的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负责惩戒实施的监督与申诉处理;
2.每学期末,学校将学生受到严重惩戒及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设立意见反馈渠道,对违规实施惩戒的行为及时纠正处理。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教师支持保障
学校应定期开展教育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技巧及心理辅导能力的培训,提升教师专业素养;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正常履职实施惩戒引发纠纷的,学校应及时协调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家校协同保障
学校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家长宣讲教育惩戒政策,引导家长理解配合;实施惩戒时充分听取家长意见,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第十七条
备案管理保障
建立教育惩戒台账,对实施的较重及以上惩戒行为进行记录,包括行为事实、惩戒措施、告知情况、后续帮扶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惩戒解除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后,若能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校审核,可提前解除惩戒或处分,解除决定应告知家长并备案。
第十九条
方案时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方案由学校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