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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章程(2025年修订版)
综合资料

中学学校章程(2025年修订版)

中学学校章程(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育英中学;学校地址:文化路189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初级中学,由区教育局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实施三年制初中义务教育。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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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章程(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育英中学;学校地址:文化路189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初级中学,由区教育局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实施三年制初中义务教育。

第四条

办学规模:设36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800人左右,教职工150人。

第五条

办学理念:让每个学生都能成才,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

第六条

校训:厚德博学,求实创新 校风:团结勤奋,务实进取

教风:敬业爱生,严谨治学 学风:勤学善思,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校标识:校徽为圆形图案,外圈为学校中英文名称,内圈为书本和飞鸟图案,寓意知识启迪智慧,理想展翅高飞。

第二章

办学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D支部是ZZ核心,负责学校D建工作,把握办学方向,参与重大决策。

主要职责包括:

贯彻D的教育方针政策,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决策

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领导思想ZZ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教育

指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工作

抓好学生德育工作,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条

坚持五育并举,德育为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免,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主要职权: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聘任和解聘中层干部,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设施设备

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设副校长2名,协助校长工作,分管教学、德育等具体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内设机构及职责:

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文件收发、会议组织、档案管理、对外联络、信息宣传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考试组织、成绩统计、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政教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行为规范管理、班主任管理、安全教育、卫生保健、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总务处:负责校舍维护、设备管理、财务管理、食堂管理、校园环境、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工作。

教科室:负责教育科研、教师培训、教学改革、课题研究、经验推广等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每年召开1-2次会议,代表任期三年。

教代会主要职权:

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审议教职工聘任制方案、奖惩办法等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等事项

第十七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重要决策、人事任免、财务收支、招生考试等事项及时向教职工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校长办公会制度,讨论决定学校重要事项。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各处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课程,不随意增减课时,不随意提前结束课程。

第二十条

推广使用普通话,规范使用汉字,积极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具体职责:

• 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安排教学进度

• 编制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组织日常教学

• 组织备课、听课、评课等教研活动

• 检查教师教案、作业批改等教学常规

• 组织期中期末考试,做好成绩统计分析

• 管理学生学籍,办理转学、休学等手续

• 管理教学资料,做好教学档案工作

• 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集体备课制度:各教研组每周组织一次集体备课,研究教材教法,统一教学进度和要求。

听课评课制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副校长、主任不少于30节,教师不少于15节。

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作业量,提高作业质量,及时批改反馈,不布置惩罚性作业。

考试管理制度:严格考试纪律,规范阅卷程序,及时分析反馈,不公布学生排名。

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定期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监控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研组建设。设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教研组。教研组职责:

制定教研活动计划

组织教师学习新课程标准

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

组织示范课、公开课

总结推广教学经验

指导青年教师成长

第二十四条

重视实验教学,加强理化生实验室管理,保证实验开出率达到课程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加强图书馆建设,配齐配足图书资料,提高图书利用率,培养学生阅读习惯。

第二十六条

重视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化教学设施,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

第二十七条

政教处具体职责:

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开展德育活动

管理班主任队伍,组织班主任培训

制定班级管理制度,评选优秀班集体

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

组织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等德育活动

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

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做好家校联系,组织家长会和家访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班级管理制度。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职责:

制定班级工作计划

组织班级日常管理

开展班级德育活动

协调各科教学工作

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加强家校联系沟通

第二十九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

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进行国旗下讲话

利用重要节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组织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开展传统文化教育和科技创新活动

举办体育节、艺术节、读书节等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

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心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

制定各类安全应急预案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组织消防、地震等安全演练

加强门卫管理和校园巡查

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编制标准配备教师,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的权利: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等教育教学用品

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密切与学生家长联系,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师进行师德和业务两方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开展师德教育活动

建立师德档案

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表彰奖励师德标兵

查处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十七条

支持教师专业发展:

制定教师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

鼓励教师参加学历提升教育

开展校本培训和教学研究

支持教师外出学习交流

组织教学技能比赛

评选教学能手和骨干教师

建立青年教师培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评选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

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方面予以倾斜

推荐参加上级表彰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师德师风和工作纪律的教师,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区教育局招生政策,在规定的学区范围内招收适龄学生入学,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四十三条

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生奖惩制度:

设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进步奖等奖项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对严重违纪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对受处分学生加强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四十五条

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关爱特殊学生群体:

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加强关爱帮扶

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转化工作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关注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第四十七条

加强学生自主管理,发挥学生会、团委会作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四十八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制定后勤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制度

管理学校财务,编制预算决算,规范收支行为

管理学校资产,建立资产台账,防止资产流失

维护校舍设施,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进行

采购教学设备用品,保障教育教学需要

管理学校食堂,确保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维护校园环境,创建整洁优美的育人环境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十九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严格预算执行

规范收支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加强票据管理,建立收支台账

定期进行财务清理,接受审计监督

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建立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

规范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程序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第五十二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营造优美育人环境

建设校园文化设施,展示学校办学特色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师生精神生活

培育校园文化精神,形成良好校风学风

第五十三条

加强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

做好食品留样和记录工作

定期体检从业人员

保持食堂环境卫生

第八章

家校社合作

第五十四条

成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各年级、班级成立相应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关心学校发展、热心教育事业的家长代表组成。

第五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

参与学校重大事项讨论,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协助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家庭教育指导

沟通学校与家庭,促进家校合作

反映家长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十六条

建立家校沟通制度:

定期召开家长会,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建立教师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

开通家校联系平台,及时沟通交流

设立家长接待日,听取家长意见

邀请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增进了解

第五十七条

办好家长学校:

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

组织家庭教育讲座和培训

指导家长科学教育孩子

交流家庭教育经验

提高家长教育水平

第五十八条

加强社区合作:

与社区建立合作关系

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开展活动

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参与社区文明建设

第五十九条

拓展校外教育资源:

与博物馆、科技馆等建立合作关系

建立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聘请校外辅导员

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第九章

监督评估

第六十条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

接受办学水平评估

配合教育质量监测

落实督导整改要求

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第六十一条

接受社会监督:

聘请社会监督员

设立校长信箱

公开举报电话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十二条

建立内部质量保障体系: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定期开展自我评估

及时改进工作不足

第六十三条

主动公开办学信息:

公开学校基本情况

公开招生考试信息

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公开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与本章程保持一致。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