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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与发放办法(试行版)
汇报演讲

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与发放办法(试行版)

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与发放办法(试行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报酬,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课后服务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延伸和补充,教职工参

2026/8/12 次浏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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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与发放办法(试行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报酬,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课后服务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延伸和补充,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的额外服务,其付出的劳动应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本办法旨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经费分配机制。

(二)核心原则

谁服务、谁取酬。参与课后服务的教职工按实际服务情况获得劳动补助,未参与的不分配。参与是指实际承担了课后服务工作任务并完成相应课时。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课后服务经费作为增量单独核定,不占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不与年度考核等次和职称评聘挂钩。财务上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以收定支、总量控制。课后服务经费的分配总额由当期实际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财政补助共同决定,不预设固定课时单价。当月收入扣除必要运行成本后,全部用于参与人员的劳动补助。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根据教职工承担的课后服务工作量和岗位类别,实行差别化补助,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导向。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课后服务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经费使用和补助发放等情况定期向教职工和家长公开,每月补助发放明细在校内公示。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开展的所有课后服务项目中涉及的经费收取、使用、管理和发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作业答疑辅导、学科拓展、社团活动、体育锻炼、艺术实践等各类课后服务形式。

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专项培训或社团活动,涉及代收费的部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学校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和协调工作产生的管理成本可从课后服务经费中列支。

二、收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课后服务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上级财政部门按照生均标准核拨的课后服务专项补助经费;二是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

学校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性较强的课程项目,可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由第三方机构直接向参与学生收取培训费用,此部分费用属于代收费性质,不纳入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管理。

(二)收费方式

课后服务费按照"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以月为周期据实收取,不得跨学期或跨月预收费用。每月课后服务结束后,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参加的课时情况,在月末最后一周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前两周内完成收费工作。

收费告知书应明确列出学生当月参加课后服务的天数、课时数、收费标准和应缴金额。

(三)收费标准

课后服务收费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学校在指导价范围内,结合不同课程类型的成本差异,制定本校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每学期课后服务报名前通过多种方式向家长公示。

基础托管类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相对较低,拓展类和社团类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一些,但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最高限价。具体标准需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课后服务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一并收取,必须单独开具收费票据。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四)退费规则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或其他原因未参加当月课后服务的,不收取相应费用;部分参加的,按照实际参加的课时数收取费用,不足一个课时的按一个课时计算。

学生中途退出课后服务的,应由家长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自次月起停止收费。退出当月已经参加的课后服务课时照常结算收费,未参加的不再收费。

因学校原因导致课后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应按照实际未开展的课时数退还相应费用或在下月收费中予以抵扣。

(五)经费账户管理

课后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经费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课后服务经费存入个人账户或非学校账户,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经费。

学校要建立课后服务经费专账,单独核算经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每月编制课后服务经费收支明细表,由财务部门、课后服务管理部门和校级分管领导共同审核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信息公开与禁止列支项目

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家长和教职工公开课后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参与教师和课程安排、经费使用和支出情况、教职工补助发放标准等。每学期结束后编制课后服务经费收支情况报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向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下列项目不得从课后服务经费中列支: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配备的办公用品和耗材;与课后服务无直接关系的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外出学习考察的差旅费和培训费;各类会议费、接待费、招待费;学校公用经费应承担的水电费、物业费等日常运行费用;其他与课后服务无关的开支。

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的劳动补助,运行成本的列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

三、参与人员与岗位分类

(一)岗位分类

课后服务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服务内容分为三大类:

授课类。包括承担学科答疑辅导、作业指导的教师,以及承担社团活动、体艺专项拓展、科技创新等各类兴趣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此类岗位需要备课、上课、组织活动、批改作业等。

看护类。主要是承担学生自习期间值守看护、维持秩序、安全巡查、临时处理突发情况等工作的教师。此类岗位不需要讲课,主要职责是确保学生在课后服务期间的安全和秩序。

管理保障类。包括负责课后服务考勤统计、数据汇总、档案整理的教务人员;负责课后服务期间校园安全巡查、设施设备检查的安保人员;负责放学时段校门口秩序维持、家长接送引导的值班教师;负责与家长沟通协调、处理投诉建议的管理人员;负责课后服务经费核算、补助发放的财务人员等。

(二)岗位认定规则

每位参与课后服务的教职工在同一时段只能认定为一种岗位类别,不得重复计算。授课类教师在授课之外的时段参与看护或管理保障工作的,可以分别按不同岗位类别计算课时。

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的情况以学校课后服务管理部门的考勤记录为准。授课类和看护类的考勤由当日值班行政或年级组长负责,管理保障类的考勤由各自部门负责人负责。每月月底,各部门将考勤记录汇总报学校课后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

校级领导参与课后服务的,按照其实际承担的授课或看护课时计入相应岗位类别,不另外计算管理保障类补助。

四、可分配总额与补助计算

(一)当月可分配总额的确定

当月课后服务费可分配总额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当月实际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扣除必要运行成本后的余额;二是当月上级财政拨付的课后服务专项补助中用于人员劳动补助的部分。

计算公式:当月可分配总额=(当月实收服务性收费−当月运行成本)+当月财政补助中人员补助部分

学校引入第三方机构代收的培训费不计入可分配总额。财政补助中如有明确用途限定的部分,也不计入可分配总额。

(二)运行成本的界定

课后服务运行成本是指为保障课后服务正常开展而必须支出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课后服务专用的教学耗材费用(如美术社团的纸张颜料、科技社团的实验器材、体育社团的训练用品等);课后服务时段增加的水电消耗费用。

运行成本占课后服务经费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每月运行成本支出要有明细清单和原始票据,经学校财务部门和课后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列支。

(三)折合课时计算

考虑到不同岗位类别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差异,在计算补助时引入折合课时的概念。

折合课时=实际服务课时×岗位类别系数

各岗位类别系数如下:

授课类基础系数为1.0。授课类教师实际上了几节课后服务课,就计算几个折合课时。

看护类系数为0.6。看护类教师实际服务课时乘以0.6后得出折合课时。

授课类中的特殊情况系数上浮至1.2。具体包括:社团课程或专项拓展课程需要单独备课、自行准备教学材料的;跨年级或跨班级合并授课且班额达到50人以上的。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不重复计算系数,统一按1.2执行。

管理保障类系数为1.0。管理保障类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数计算课时,每工作2小时计为1个课时(不足2小时的按1个课时计算),再乘以系数1.0得出折合课时。

(四)当期补助单价的确定

当期补助单价采用"总额包干、据实结算"的办法确定。

当期补助单价=当月可分配总额÷当月全体参与人员折合课时总和

每位教职工当月应得补助=本人当月折合课时×当期补助单价

五、发放程序

(一)月度统计

每月末由教务处牵头统计各岗位参与人员的实际服务课时。统计依据为考勤记录、签到表及班级日志等原始材料。各班级负责人须在每周五下午放学前将本周考勤记录报送教务处。

统计内容包括参与人员姓名、所属部门、服务类别、每日实际服务时间、缺勤情况及代班情况等。考勤记录须由参与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班级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作为统计依据。

(二)折合课时计算与复核

教务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类别系数,将各岗位实际服务时间折合为标准课时,计算完成后在校内公示栏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参与人员如对本人课时统计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核对申请,教务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给予答复。公示期满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参与人员对统计结果无异议。

(三)补助金额核算

财务室根据当月课后服务费可分配总额和全校折合课时总和,计算出补助单价(元/课时),进而核定每位参与人员的补助金额。

补助单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财务室须核对教务处提供的折合课时统计表,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核算。核算完成后,制作详细的补助明细表,交由校务会审核。

(四)公示

补助明细在校内公示栏、教师办公群等渠道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当月课后服务费总收入、扣除项目及金额、可分配总额;全校折合课时总和、补助单价;每位参与人员的姓名、折合课时、补助金额;公示起止时间、异议反馈方式及受理部门。

公示期间如有教职工对补助金额提出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财务室或工会反映,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给予答复。

(五)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处理后,财务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助发放至参与人员的工资卡。发放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扣税标准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财务室须在发放后及时将发放情况报送校务会备案,并留存发放凭证和明细表存档。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教师请假期间的课时处理

因病因事请假无法参与当日课后服务的,该日课时不计入本人折合课时统计。请假人员应按学校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并提前通知班级负责人做好工作安排。

请人代为看护或授课的,代为参与人员按实际服务课时和对应岗位类别系数计入折合课时,原安排人员当日课时清零。代班人员须在考勤表上注明"代班"字样,并由班级负责人签字确认。

长期病假、产假、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人员,该月不参与课后服务补助分配。如该月内有部分时间参与服务的,按实际参与天数折算课时和补助。

(二)校外人员或第三方机构参与的费用结算

学校聘请校外专业人员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色课后服务项目的,其费用单独核算,不与校内教职工课后服务经费混同使用。

第三方机构费用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校外人员劳务报酬按照市场价格和学校财务制度执行,一般采取课时费形式发放。校外人员的劳务费从课后服务费中的"校外师资费用"项目列支,不占用校内教职工的可分配总额。

聘请校外人员须签订劳务协议,明确服务时间、内容、报酬标准及安全责任等。财务室根据协议约定和实际考勤记录发放劳务报酬,同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因法定节假日、学校停课等导致服务时间不足的处理

因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恶劣天气停课、疫情防控要求停课等原因导致课后服务实际开展天数少于正常教学日的,按实际服务天数统计课时和发放补助,不作补偿性调整。

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课后服务长时间(连续一周以上)中断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对参与人员给予一定的基础性补助,具体方案由校务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期中途新增或退出的参与人员处理

学期中途因工作调动、新入职、退休、辞职等原因新增或退出课后服务的人员,按实际参与天数折算课时和补助,不享受全月或全学期补助。

新增人员从正式参与服务之日起计算课时,退出人员计算至最后一次实际服务日期。计算时以自然日为单位,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折算。

七、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

课后服务经费收支情况每季度在校内公布一次,接受全体教职工和工会的监督。公布内容包括当季度收费总额、支出项目及金额、结余情况等。

教务处和财务室应建立课后服务台账,详细记录每月收费、支出和发放情况,做到账目清楚、数据准确。台账资料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学校工会有权随时查阅课后服务经费收支账目和相关原始凭证,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如对经费使用情况有疑问或意见,可通过工会、教代会等渠道反映,学校应及时核查并给予答复。

(二)专项审计

学校工会或纪检部门每学期对课后服务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经费收取是否规范、支出是否合理、发放是否公平公正、账目是否清楚等。

专项检查应在学期末进行,检查人员由工会主席、教师代表、财务人员等组成检查小组,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参与。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学校应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违规处理

为确保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和发放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虚报课时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当月全部课后服务补助,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多次虚报的,取消其参与课后服务的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冒领补助的,包括代他人领取、伪造签名领取等行为,追回违规所得的全部金额,并处以违规金额1至3倍的罚款。同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挪用课后服务经费的,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管理人员在统计、核算、公示、发放等环节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校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学校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领导小组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本办法涉及的关键术语定义如下:

课后服务:指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为满足学生和家长需求,在非教学时间(主要是下午放学后)为学生提供的托管看护、作业辅导、兴趣培养、素质拓展等服务活动。

折合课时:指将不同类别、不同工作强度的课后服务工作量,按照统一标准折算成的标准课时数,是核算补助的基本单位。

类别系数:指根据课后服务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强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的折算系数,用于将实际服务课时折算为标准课时。

可分配总额:指当月课后服务费总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校外师资费用、材料费用等支出后,可用于发放给校内参与人员的补助总金额。

补助单价:指每个标准折合课时对应的补助金额,计算公式为可分配总额除以全校折合课时总和,每月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三)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学校将组织全面评估,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上级政策变化及教职工意见建议,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正式文件。

(四)本办法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学校原有的课后服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五)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所有。